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10-29    来源:市司法局  字号:[大 中 小]  

 

近期,我市对《淮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以政府令形式公布了《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该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实施,保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国家、省先后部署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我市明确市司法局牵头开展清理工作,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清理重点、清理标准,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9件政府规章进行了细致梳理。经梳理,拟对《淮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依法进行修改。经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2026年10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决定草案。

二、主要内容

《决定》对《淮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变更了制定依据。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明确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新变化。

二是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禁止行为。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修改为“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是完善了生活垃圾管理原则。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

四是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在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关于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有害垃圾的特殊管理要求。

五是强化了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第二十条强化了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明确其承担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按照规定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等责任。

六是统一了相关用词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部分条款中的“处置”修改为“处理”、“设施”修改为“设施、场所”。

三、施行日期

按照政府规章修改的要求,《决定》从2026年10月2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