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情况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不得连续重新公布”的规定,市资规局牵头组织开展了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本次调整,综合考虑了土地原用途、土地产值、土地区位、人口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规定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形成《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具体内容
(一)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及标准
清江浦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54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52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6000元/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分别将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5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2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2500元/人。
(三)明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标准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四)明确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