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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日期:2023-08-29 15:12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