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手术记录、出院记录、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 期间的医学检查资料以及完整的病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
(五)工亡职工与其供养亲属之间的关系证明;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另外,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还需提供《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受不可抗力影响暂停鉴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相应顺延。
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受委托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0517-8366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