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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09    来源:  字号:[ ]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出台《淮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淮政规〔2018〕2号),现就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哪些人员可列为特困救助对象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各级政府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职责是

答: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供养管理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等相关工作。

三、如何判断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实施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5)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如何判断无生活来源

答:无生活来源是指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情况下,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可认定为《实施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五、如何判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是指法定赡养义务人没有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一般可以参照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情形确定。

一般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什么样的条件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答:依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 2 号 苏财社〔2012〕245号)有关规定,“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等,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七、特困人员怎么申请救助供养

答: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由本人取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二)申请人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为残疾人的,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证;

(四)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人应当对本人的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作出书面声明,签署承诺书,并授权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申请特困的原因。

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时的信用承诺包括哪些内容

答:对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等相关内容作出信息真实、完整,并同意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承诺。

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治疗期间给予照料、护理服务。

(3)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

(4)提供丧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社区)或者其亲属办理。

(5)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乡特困人员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保障。

(6)提供教育保障。保障特困人员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7)提供关爱服务。集中供养的,供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心理疏导等精神关爱服务,促进其身心健康;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亲友邻里或志愿者和供养对象四方签订《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关爱照料服务协议书》,通过志愿服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关爱照料服务。

十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哪几种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救助供养形式包括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由特困人员自愿选择,优先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十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答: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农村集中供养标准在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800元。

如果有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可以上浮至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十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费如何发放

答:集中供养的,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按月或按季度并于季度首月足额打卡发放。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可以按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10%标准发放零用钱,由其供养服务机构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具体办法由县区民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