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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告
索 引 号 014289810/2026-00039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 淮政规〔2026〕3号 公开日期 2026-10-31
文  号 淮政规〔2026〕3号 公开日期 2026-10-31 失效日期
名  称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 键 词 禁止 燃放 烟花 通告
内容概述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时效说明 有效。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淮政规〔2026〕3号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古淮河—韩侯大道—淮海西路—淮阴船闸—里运河—韩侯大道—枚皋路—西安路—南苑路—海天路—振港路—新港路—柴米河—淮河入海水道—京杭大运河—海天路—广州路—233国道—迎宾大道—鸿海路—深圳路—安澜路合围的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河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宣传和管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三、因应对污染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举办大型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八、本通告自202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2年1月31日。2018年12月20日印发的《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淮政发〔2018〕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政规〔2026〕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