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规章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司法解释
国家部门规章
江苏法规规章
淮安政策性文件
国际条约
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2008-6-3)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文件
淮办发〔2008〕43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环境是一个地区最宝贵的资源,是第一竞争力。坚持环保优先是淮安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方针。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全市城乡面貌焕然一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保优先方针,严格落实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企业的环保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保证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制》等八项制度(附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希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3日

附件:

目录
1.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2.淮安市重点企业社会公开承诺制度
3.淮安市企业环境违法违规忏悔制度
4.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
5.淮安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6.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奖惩制度
7.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8.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更加注重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做到环保优先,好中求快,以好促快,以质促快。
二、各级政府在制定地方政策时,优先制定环保政策。把环保政策作为地方政策制定的重点,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加快制定进程。
三、各级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时,优先编制环保规划。把环保规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约束性、指导性规划,在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区域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过程中,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四、各级政府在作出发展决策时,优先考虑环境影响。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切实把环保优先方针贯穿于决策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发展的全过程,坚决避免在生态环4境问题上出现破坏性的决策失误。
五、各级政府在调整经济结构时,优先发展清洁产业和循环经济。加快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的“两高两低”工业,扩大发展占用资源少、污染少、附加值较高的现代服务业,下决心淘汰技术水平低、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企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形成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六、各级政府在利用有限资源时,优先节约环境资源。树立环境成本意识,加快建立环境资源的限额分配利用和有偿转让机制。注重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根据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供求状况和治污成本,形成比较完善的环境价格体系,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使有限的环境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七、各级政府在新上投资项目时,优先进行环保评估。对新上的投资项目,将环评作为核准前置环节,没有环评和环评通不过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将环境容量作为区域生产力布局的重要依据,根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尽快制定不同区域的环境准入标准和门槛。在招商引资中,环境准入门槛坚决不能降低。
八、各级政府在安排公共财政支出时,优先增加环保开支。充分发挥政府环保投入的引导作用,鼓励和促进全社会增加环保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机制,确保全社会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建立“排污者付费、治污者赚钱”的利益导向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建设的积极性。
九、各级政府在建设公共设施时,优先安排环保设施。加大重点环保工程建设力度,抓紧建设开发区、化工园区和乡镇集中区的废水处理设施,加快县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程。
十、各级政府督促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优先采用环保型技术。整合环保技术力量,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生态修复、有机毒物防治等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组织攻关,加大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使之转化为保护环境的现实生产力。
十一、各级党委政府在考核发展政绩时,注重考核环保指标。组织部门考核干部时,加大环保工作考核力度,将环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在具备干部提拔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程序,优先任用。对环保工作抓得不到位,并发生重大环保违法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十二、各级政府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建立健全环保责任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十三、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地方领导干部年初承诺、年中述职、年底考核工作机制,年度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经上级考核评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或污染物减排任务未完成、环境综合指数明显下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在地方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说明原因;两年连续在80分以下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主动请求调整工作岗位。
十四、各级政府每年安排环保专项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环保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在遇到重大环保问题时,要及时组织研究部署和落实。
十五、各级政府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对因渎职或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淮安市重点企业社会公开承诺制度

一、被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名单及高污染行业的企业要向社会作出环境保护承诺。
二、相关企业要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制定年度环境保护计划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确保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依法排污,坚决做到不直排、不偷排、不漏排,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加强内部环保管理、清洁生产等工作,淘汰落后生产设施;
(四)积极参与政府环保重大创建活动;
(五)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其它相关内容。
三、重点排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年年初在新闻媒体上就相关内容进行承诺。
四、每年一季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考核小组,对有关企业上一年度的承诺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淮安市企业环境违法违规忏悔制度

一、经环保部门查实,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要向社会进行忏悔:
(一)有偷排、直排、漏排、超标排放行为的;
(二)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或超总量排污的;
(三)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任务的;
(四)在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红色及红色以下的;
(五)未履行环保责任公开承诺的;
(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有以上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忏悔。
三、忏悔内容包括:错误事实、思想认识、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

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环境保护督查,包括工作性督查、业务性督查,是指各级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相关部门、机构对辖区内各单位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令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二、环境保护工作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执行情况;
(二)各级领导重要批示中需要督查办理、落实和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环境保护工作事项执行情况;
(三)上级政府开展的各项环保专项行动在各地落实情况;
(四)涉及区域性、流域性发展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
(五)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10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督查的事项。
三、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责任制。各级政府的效能督查部门为督查主体,对本地区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负总责。
四、督查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交办的环境保护督查事项;
(二)组织开展本地环境保护督查工作;
(三)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完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并负责协调解决督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督查原则:督查部门在督查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和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现场、深入一线。对涉及民生的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可邀请专家和群众代表参加;对涉及多领域、多行业、跨区域的环境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确保督查结果的公正客观。督查过程要严格遵循相关程序,有详细的督查记录和必要的影像资料,以保证督查结果真实有效。
六、督查事项报告时限及要求:市委、市政府关于环保方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的环保事项的办理情况,一般每季度综合报告一次,如有特殊要求,按要求办理;各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特殊重大事项必须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的措施。办理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办理结果的,要及时向上级交办部门专题报告,不可擅自更改交办事项或变通执行。督查事项应适时在政府网站和《淮安日报》公示。
七、要把环境保护督查事项落实情况与督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政绩挂钩。对督查工作有力,措施得当,任务完成好的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延误督查事项办理的,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和诫免谈话;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追究督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加强对督查单位的领导,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淮安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一、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等办法,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限期完成重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任务的监督工作制度。
二、挂牌督办的范围: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
(二)建设项目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
(三)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连片污染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染案件;
(五)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违法排污案件;
(六)基层政府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案件;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挂牌督办坚持依法行政、层级监督、各部门协作联动的原则。
四、挂牌督办的主体分为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挂牌督办主体确定方式:
(一)县(区)人民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及时纠正的,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性污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挂牌督办;
(四)污染环境、影响群众健康,且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停、取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的,由市经贸部门联合市监察、环保、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五)违法排污影响当地环境质量和群众健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监察部门挂牌督办。
六、挂牌督办程序: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挂牌督办主体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挂牌督办主体审定后下达《环保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挂牌督办主体在公共媒体公告督办案件名称、办理单位、负责人、办理时限、督办负责机构及督办负责人、举报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挂牌督办主体按照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五)办理单位按照要求办理完毕后,申请验收;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七)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摘牌建议;
(八)经挂牌督办主体审定后公告摘牌。
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期限由挂牌督办主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办理单位提出申请,由挂牌督办主体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八、办理单位自接到《环保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拟定办理工作方案报挂牌督办主体审查,督办机构应自接到办理工作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修改完毕,并交办理单位组织实施。
九、挂牌督办案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挂牌督办主体认真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办理单位要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及时提请验收。
十、挂牌督办工作实行备案制度。挂牌督办的案件,应当在下达《环保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十一、挂牌督办期间,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应暂停环境违法行为人除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共同督促环境违法行为人整改、消除其违法状态。
十二、挂牌督办期间,有关金融机构在审查环境违法行为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强授信管理,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防范信贷风险。
十三、挂牌督办期间,有关新闻单位应当对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导。对监管不力、行动迟缓、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办理单位、行政违法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曝光。
十四、办理单位在督办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根据有关行政监察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追究办理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环保部门对办理单位所在地区新改扩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案件违法行为人为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未按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求消除违法状态,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照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

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奖惩制度

一、对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环境保护单项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在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环境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环境保护示范创建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在环境监管、环境监测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在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其他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七)在检举、控告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环境保护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低于80分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四、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挂牌督办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不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监察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六、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奖励,奖金来源由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列支,奖金的分配按单位和责任人的贡献确定。

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一、地方政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先进集体综合评比和文明行业、文明单位、软环境建设以及涉及环保工作的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取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当年不得提拔任用:
(一)环境保护目标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
(二)因领导不力或决策失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三)未完成年度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的;
(四)国家明令关停的重污染企业出现反弹,查处不力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投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污染项目的。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先进个人评选资格,相关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
(一)未完成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的;
(二)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
(三)改扩建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生产或试生产的;
(四)因污染问题造成群众利益损失引发群众重复集访的;
(五)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组织或审核各类评选表彰要事先书面征求同级环保部门的意见。组织部门在考察任用干部时,注重考察环保工作实绩。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目标管理、监察、信访、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及时掌握有关情况,认真负责地提供相关情况或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保各类评比表彰、干部提拔任用工作中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根据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三、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促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决策和领导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的;
(三)对新上项目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
(四)在污染物减排、污染源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重污染、高能耗的建设项目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七)在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或者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或者调查过程不细致、处置不当,导致环境污染加重的;
(八)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其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批准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办的项目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三)明知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却擅自批准项目23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环保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予以批准的,以及对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生态保护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验收,或在某些重要方面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通过验收的;
(五)未按照规定核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的。
六、企事业单位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二)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违法排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
(七)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
(一)丧失原则,为责任承担者报信说情,开脱责任的;
(二)边纠边犯、累查累犯,在查处时又出现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对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工的;
(四)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方式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施,对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执行。
九、环境违法案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及违纪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十、有关人员对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复核、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