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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务(办事)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07-11-05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以及各公用事业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单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2、科学规范原则;
    3、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
    4、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5、注重实效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
    1、市政府组成部门;
    2、县(市)区政府;
    3、具有行政权力的市直部门和单位;
    4、具有行政权力的省部属直属单位驻淮工作部门;
    5、公用事业单位。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
    成立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全体人员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办事)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规定。
    (二)清理备案
    按内容和时间要求,对本单位所有行政权力(办事职能)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和备案,行使行政职权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编制职权目录和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
    (三)公开运行
    1、公开的内容应经单位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经上一级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所有应公开运行的行政权力(办事职能)全部进行公开,包括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
    2、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办事项目)涉及的范围应相一致;
    3、公开的形式实用、便民、多样,传统载体与现代科技载体相结合;
    4、公开的时间与公开内容相一致,稳定性或经常性行政权力长期公开,阶段性或临时性行政权力随时公开。
    (四)公开效果
    1、促进了本地、本单位各项工作开展,主要工作指标较上年有所提高;
    2、强化了对行政权力(办事职能)的监督制约,违纪违法问题和不正之风有所减少;
    3、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能,人民群众办事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第五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组织考核
    ①平时考核。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聘请特邀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对县(区)和各有关单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将检查和抽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进行:一是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二是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三是根据群众投诉组织调查。
    ②年度考核。年终,县(区)和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考核制度(试行)》等有关文件,首先对自身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监察、人事、法制办、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全市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统一量化考核。考核采取“听、谈、访、查、看”的方式进行。听,即听取被考核单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情况汇报;谈,即召开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访,即走访基层,走访服务对象,了解民意;查,即查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受理的投诉记录和调查结果等资料;看,即观看行政权力(办事项目)公开的载体、内容、办事流程等有关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二)民主评议
    ①结合全市软环境和行风评议活动,单独列项进行评议,单独确定评议档次;
    ②发放调查问卷评议;
    ③从社会各界、各行各业和有关部门中随机抽取评议代表评议;
    ④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上评议。
    (三)档次评定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档次。其中平时考核占30%;年度考核占50%,民主评议占20%。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要将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对县(区)和各有关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被评为政务(办事)公开工作优秀档次的,提请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被评为不达标档次的,取消单位在其他方面的评先评优资格。

淮安市政务(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负责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县、区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行使行政权力的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没有全部公开职权(办事)目录的;只公开职权(办事)目录,而未公开职权(办事)运行主要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办事项目)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行政权力(办事职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办事)目录的。
    (三)职权(办事)运行不规范
    1、行使未经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行政权力(办事职能)的;
    2、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职权(办事)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3、在职权(办事)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2、在政务(办事)公开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3、不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4、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七条  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实行违反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办事)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