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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政务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
| 发布时间:2007-11-05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确保全市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是否体现了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将依照《淮安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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