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5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省委、省政府连续几年下发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意见,多次召开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会,全省的政务公开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取得了明显成效。乡镇政务公开逐步深入,县(区)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市级机关政务公开有序展开,学校、医院及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取得新的进展,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呈现全面推进、逐步规范、稳步提高、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少数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大;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工作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政务公开还不够及时、不够全面,流程还不够透明、不够规范;工作制度、运行机制还有待健全和完善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妨碍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现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推行政务公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为推进我市“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加快富民强市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两个《意见》的各项要求,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注重实效、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外,都要如实公开。对应公开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规范流程,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要坚持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相结合,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要坚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与进程相一致,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公开职权目录,规范职权运行流程,完善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和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健全配套制度,提高水平,增强实效,使政务公开成为全市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互动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2006年,全面推行以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重点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在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实现全面覆盖,在此基础上形成较为完善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工作机制、配套制度和监督保障体系,建立规范中介机构办事、流程、收费和准入的相关制度;2007年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管理逐步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认证体系。有条件的乡镇也要积极推进。基本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电子化,政务公开的层次和水平全面提升。
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不断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乡镇要继续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精神,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市、县级行政机关要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积极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医院及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着力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
(一)公开内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乡镇要重点公开农村税费改革、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乡镇发展规划,农村经济政策,各类救灾、救济和优抚、低保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财政、财务收支,筹资筹劳,人事安排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市、县级行政机关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情况,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时限,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政府工程招标投标,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服务承诺,行业禁令,干部选拔使用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学校、医院及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要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及时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等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照上述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对象以及形式,在2006年11月前编制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务公开目录》。学校、医院及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制定《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所有公开目录必须由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动行政机关对其依法行使的权力,从依据到决策、执行、结果实行全过程的动态公开,实现“阳光行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政务公开的关键措施。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审核,摸清行政职权底数,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制定职权流程图,规范权力运行,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动态公开和全程监督。由于各地、各部门情况不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加以推进。2006年在部分县(区)和市直部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以点带面,全面推开。
(二)公开形式。政务公开的形式必须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与公开的目的、内容以及各地各部门实际相适应。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咨询电话、政(行)风热线、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依托,编制网上政务公开电子目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互动式服务平台和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实现政务公开的网络化、信息化。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及时公开行政机关有关政策、决策和重大事项;利用政府网站开辟在线问答、行政首长信箱、举报或投诉信箱等互动式政务公开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年检、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不断加快市、县(区)、乡(镇、街道)联网步伐。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建立完善行政服务(审批)中心。通过建立规范的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把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和涉及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单位相对集中起来,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窗口式办文、阳光下操作”。已经建立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的,要将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到中心来,并逐步将一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纳入中心,进一步规范部门对服务(审批)中心窗口的充分授权,提升中心的服务功能。还没有建立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的县(区)政府,要尽快高起点地建立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并投入运行。没有进入市、县(区)政府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的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参照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模式,积极探索建立服务中心或服务大厅。2006年,在洪泽县老子山镇、东双沟镇进行便民服务中心试点;2007年,清河区、清浦区要分别选择2个社区,其余6个县(区)要分别选择2个乡(镇)进行便民服务中心试点。
(三)公开时间。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可采取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和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等相结合的方法,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公开的时间不得短于3个月。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决策,可分事前、事中、事后等时段实行动态性过程公开。
四、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核准。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公开申请的事项,要及时进行登记,明确受理责任人,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建立健全考核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核检查,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把政务公开纳入软环境评议和行风评议的范围,继续把办事公开纳入“个性化”评议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对工作不力或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不断完善政务公开配套制度。一是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二是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在决定和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之前,应将初步方案公布于众,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三是听证制度。对重大决策、规划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进一步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行政首长是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与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部署。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做到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实现政务公开的常态化管理。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抓好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沟通信息、规划指导、调查研究的职能作用,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各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落实专门办公场所,配备足够力量,专司其职,有关部门要在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办事。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深化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加强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把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动听取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监察、审计等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
加强调查研究,经常了解和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注重把握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措施。注意发现有特色、有成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深入的理论研讨,理清工作思路,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努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