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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湖17种情形对行政领导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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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日前出台,今后,行政领导在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县政府将对其进行问责。 其中有以下17种情形的必须问责: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的;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或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应该能解决,但不解决、不疏导,引发群访、集访的;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导致出现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项决策、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弄虚作假、大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的等。凡有这17种情形的,首先对相关单位行政领导问责,再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问责程序的启动有多种途径,一般来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县政府进行或申诉要求问责;上级机关批示或指示要求问责;同级党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以提出问责建议;此外,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和其他依法应当问责的也应予问责。 问责事实成立的,行政领导将面临限期整改、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公开向社会道歉、停职检查等处理。 (刘仁林 成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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