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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开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优惠政策 |
| 发布时间:200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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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开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采取购房奖励扶持政策 在2008年9月26日至2009年元月31日前购买首次交易的新建商品房,购房人凭此期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到区财政局领取已交契税的50%购房奖励。 二、对小高层、高层商品住房电梯实行财政补贴 在2008年元月1日至2009年元月31日之间购买首次交易新建小高层、高层商品住房,电梯运行费用实行政府定额补贴,补偿标准按照每台电梯服务的户数,每户360元/年,补贴年限为10年,采取一次性补贴(建设房管局依据购房人提交购买该期间小高层、高层商品住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商品房网上备案证明等材料核实后由财政局发放到购房人手中)。2008年元月1日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小高层、高层商品住房,电梯首次更新的补贴标准按照小高层电梯每台10万元,高层电梯每台15万元补贴;电梯在保修期内,不享有电梯首次更新补贴。电梯使用年限按照该电梯的技术参数确定。电梯提前更新的,每提前一年,降低10%的补贴标准,延期更新不限。小高层住宅是指七层以上(含七层)十一层以下每单元设置一台载人电梯而无消防电梯的住宅,高层住宅是指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每单元设置一台载人电梯、备用电梯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开发区在2008年9月26日起试行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简化办事程序,允许须提交的初始登记证和购房发票等材料后续补齐,对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的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房屋权属登记一次性预申请,区建设房管局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登记的必要材料且该登记申请开始生效后,根据该登记要件进行审核,合格后在必要时间内登记并发放相关登记凭证或证书。银行凭抵押预告登记凭证或证书以购房人的名义将贷款发放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在该银行的专用售楼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确保及时提供房屋初始登记证、购房发票等相关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必要材料并在银行贷款发放到抵押登记完成前承担购买该房连带的债务履行担保。《房屋所有权证》由购房人直接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由银行指派专人以抵押预告登记凭证或证书换取。从而简化办事程序,有效降低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风险,加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运转,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搭车收费行为,切实降低购房成本。 四、购房人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凡在开发区购买住房的住户,可将其家庭成员迁入开发区非农户口,享受开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子女上学等相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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