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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关于鼓励外地企业(个人)来淮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8-05-08

   为了鼓励外地企业(个人)迁淮或来淮新办企业,凡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
  (一)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山地荒地开发的土地使用税,自土地使用权限取得起5年内即征即返,自第6年起的5年内减半返还。一般性生产性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5年内减半返还土地使用税。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地价给予优惠,并免征5年土地使用费:
   1、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性的项目;
  2、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
  3、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三)开办非营利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即征即返。
 (四)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免收上交地方财政的有关费用。
 (五)对利用、改造本市现有生产企业的项目,5年内交纳的土地使用税返还给企业。
  二、税费优惠
 (一)税收费用优惠
  1、生产性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有权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第5年内企业所得税即征即返,第6到第10年内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返还。
  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有权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即征即返,后3年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减半返还。
  来淮的企业投资者,将从本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其他企业,且经营期限超过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财政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对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技术转让和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即征即返。
  3、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的来淮企业,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
  4、来淮投资企业,对其固定资产投资,所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5、来淮企业上交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由财政部门返还50%。
  6、来淮企业在安排老企业富余职工80%以上和归还老企业贷款方面负担较重的,经批准其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由财政返还。
  7、来淮企业一次性购买商品房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减半收取手续费。
  8、来淮投资兴办企业占用耕地从事生产性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先征后返)。
  9、允许来淮投资企业进入成本的工资总额与其经济效益挂钩。
  10、优先安排来淮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水增容费按省定价和水表口径大小的50%收取。水电价格按国有企业标准计算。
  11、来淮投资企业依法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农业企业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先征后返。
  12、来淮投资企业免征统筹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江苏省重点项目建设基金,并免收各类集资和借资。
  13、来淮投资企业的建筑工程,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墙改发展基金、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4、交通、邮电、供电、供水、工商、物价、国土、技术监督、公安部门的服务性项目只收工本费或注册费,其余费用一律免收。
 (二)规范收费
  1、收费项目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有权部门立项,其他任何单位无权批准设置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所有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企业有权拒付和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并返还所得。
  3、任何单位不得以赞助、捐赠或其他名义向企业索取款物。
  三、资金及其它扶持
 (一)金融部门对来淮企业的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等方面实行全方位一条龙服务。
 (二)金融部门对来淮企业在信贷方面与市内同类企业同等对待。允许企业以符合条件的私人房产、生产用房等抵押取得贷款。
 (三)外地投资者在淮新办企业,其注册资金中外地投资者出资部分,每20万元可将1名本企业专职人员的户粮关系迁入淮安市区;其注册资金中外地投资者出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办理“农转非”。对外地来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允许纳税人及其配偶和1名未成年子女就地办理户口“农转非”;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除解决上述人员户口“农转非”外,还可解决本企业3名技术骨干户口“农转非”。
 (四)外地投资者在淮新办企业,对招用的外地劳动力免缴就业调节金。
 (五)因发展需要从外地引进紧缺人才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申请,并按本市企业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纳入本市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范围。
 (六)外地来淮企业的职工子女,已取得淮安市区户口的,教育部门为其办理正常的转学手续;外地户口的为其办理借读手续。
 (七)外地来淮企业可按淮安市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持有本市户口的职工,可按规定申办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八)鼓励外地企业兼并、收购本市企业。外地企业和外地迁淮的企业兼并、收购本市企业,除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现有政策外,实行以下政策:
  1、被兼并企业尚未归还的属地方财政借款,经债权人同意,本息可转为投资。
  2、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被兼并企业欠缴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被兼并企业的存货、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可在会计上并帐处理。
  3、被兼并的本市国有企业,经资产评估为资不抵债的,其资不抵债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用兼并后重组的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弥补直至弥补完毕。
  4、外地国有企业兼并本市国有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保持原行政划拔方式不变。其他企业兼并本市国有工业企业,其土地资产的处置,可参照执行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兼并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优质服务
 (一)简化登记注册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均可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需办理的许可证、登记证和专项审批手续一律取消。
 (二)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凡是办理投资手续的部门,均实行社会承诺制,市计委、工商管理、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保等部门,应从投资者交齐材料之日起,分别于5日内办妥有关批准手续或证照。
 (三)建立治安保障制度。由公安部门与投资者签订治安包干合同,保障投资企业的生产安定。
 (四)建立行政监督机制。凡是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发现政府公务员有违规行为,均可向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五)建立协调管理制度。市政府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地来淮企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要给外地来淮企业提供有关信息,邀请参加有关会议,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的宽松环境,以促进外地来淮企业健康发展。
    五、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