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淮发[2002]24号文件精神,对引进的工业、农业、经营性三产项目,对引资人个人的奖励,工业和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引资额的1%、经营性三产按固定资产引资额的0.5%奖励。对引进项目落户于县(区)、开发区的,按各县(区)、开发区的奖励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