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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22

市教育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淮价费[2006]52号


 各县(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 27号、苏价费[2005] 110 号、苏财综[2005] 27 号)的规定,现就明确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五年一贯制大专班)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特作通知如下:
  一、凡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学生,每生应交纳报名费12元,并按考试科目门数(含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7门)每门9元标准交纳考试费,每生报名、考试费合计75元。艺术类中专提前招生文化考试(4门)、报名费计48元,由招生学校代收。市统筹比例不变。信息技术考试费用从学校收的信息技术费中统筹安排。对未填报升学志愿的学生不得收取报名费、考试费。
  二、对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体育、艺术专业,需要加试体育、艺术科目的考生,除上述费用外,还应按每生20元的标准交纳报名、加试费,由招生学校收取。
  三、各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学生,按实际招生人数每生40元(含缴省4元)的标准,向省辖市招生部门交纳录取费,统筹用于招生录取工作各项开支。各中专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录取费。
  四、各地要加强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的管理,严禁乱收费。招生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并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从2006年中考招生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