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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省物价局 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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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文化局,各艺术考级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规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我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各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3]80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书画类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6]54号)规定收取考生考级费用。 二、跨省各艺术考级机构可在《文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教科发[2003]52号)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和我省的收费标准(详见苏价费函[2003]80号、苏价费函[2006]54号)中任选一种执行,但须在考级前到当地价格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三、各艺术考级机构必须到考级所在地价格、文化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考前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在收费场所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各艺术考级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规定,不得向考生收取跳级考试费用。如有违反国家和省考级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一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各级价格、文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监督。 五、严格考培分离,规范艺术考级培训收费行为。严禁艺术考级机构强制考生参加培训,并不得将培训费与考级费捆绑收取;艺术考级培训机构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 [2003]157号)要求,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规范培训收费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1、《省物价局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3]80号) 2、《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书画类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6]54号) 3、《文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教科发[2003]52号) 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 二○○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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