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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教育厅关于对参加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收取网上录取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03-12-2006

苏价费[2001]191号
苏财综[2001]99号
苏教财[2001]68号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
  为促进我省普通(民办)高校网上录取招生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同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收取网上录取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地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每招收一名考生须缴网上录取费20 元,参加异地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每招收一名考生须缴网上录取费30 元。
  二、收取网上录取费后,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向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收取其他费用。
  三、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上缴的网上录取费在学费中列支,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网上录取费。
  四、网上录取费收人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文后十个工作日内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再行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1 年6 月l 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