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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布时间:03-11-2006 |
苏教财[1999]22号 苏价费[1999]132号 苏财综[1999]77 号
各普通高校,各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省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省战略,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推进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我省在前两年每年增招1 万名大学生的基础上,1999 年再增招2.5万人。为加快高等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今年增招任务的完成,根据逐步建立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普通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① 一般专业本科学费标准调整为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年3000元,专科每生每年2700元; ② 农学、林学专业本科每生每年2000元,专科每生每年1700 元; ③ 艺术类不分本、专科,美术学、作曲等理论专业每生每年4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6000 元。 已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和省重点建设的普通高校,其学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0元。 各高等学校可在以上标准幅度内,根据其生源情况、办学条件、专业特点、教育质量等,分别确定各专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1999 年增招2.5 万新生的收费标准如下: 1.普通专科(试办高等职业教育)收费,一次性缴建校费1.2万元,学费按普通高校同等学历收费标准执行。 2.普通高校本科层次增招生,一次性缴建校费1.6 万元,学费按普通高校同等学历收费标准执行。 三、适当调整住宿费标准。对未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普通宿舍,或虽已实行公寓化管理,但未达到省公布的学生公寓化管理条件的学生宿舍,其住宿费标准由原每生每年400元调整为500元。对符合省公寓化管理标准的学生宿舍,其住宿费标准仍按《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及公寓化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1995] 70号、苏价费[1998]306 号、苏财综[1998]170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学校收取住宿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水电费。 四、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最高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 元。 五、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普通专科班收费,按低于以上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补考费、留级生复读费由学校制定报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七、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收费标准必须报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学校收费标准应在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以便学生及家长在报考学校时参考。 八、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为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并把它作为学校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按规定的标准提取和使用高等学校奖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给经济困难学生以资助,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本通知自1999 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原在校学生的学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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