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价费[2002]179号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区各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修订)》(苏价费[2002]17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代办费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从严控制进入代办费的项目
中小学代办费的项目应严格按省《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重点中小学统一着装按市物价、监察、教育部门《 关于暂停部分中小学统一着装(校服)的紧急通知》(淮价费[2001]241号、淮监发[2001]6号、淮教发[2001]52号)的规定收取的校服费用,初、高中毕业班每周半天的补课费,符合规定条件(自建车棚且雇专人看管)的部分初、高中学校向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收取的自行车看管费,可列入代办费管理。取消向学生收取的应在杂费或公用经费中列支的除一年级学生外的学生体检费、学生证工本费、校徽工本费、测验试卷费、晚自习水电费等项目。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专题教育材料、复习资料、习题集等。中小学生人身保险应由学生家长自行投保或家长委托学校代为办理。
二、严格执行核定的代办费标准
代办费应坚持必要性原则,严格按物价、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市区中小学(不含楚州、淮阴区)每生•学期收取的代办费上限标准为:小学140元,初中220元,高中260元。全市33所省、市重点中小学的统一着装,严格按《关于中小学学生装销售价格的通知》(淮价费[2000]126号、淮教勤[2000] 11号)规定的价格收取校服代办费。初、高中毕业班每周半天的补课,按每生每课时初中0.8元、高中1.0元的标准收取补课费。自行车看管费仍按每生、学期6元的标准执行。对学生及其家长委托学校代办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经教育、物价部门批准。
三、进一步规范代办费管理
中小学代办费必须按学期一次收取,学期中途不得补收,确需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应当报市物价局、教育局批准后在学期终了补收。代办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设立明细帐,分班分项核算,期末按实结算,如有结余,应如数退还给学生。代办费的收取必须实行公示,每学期收费时,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当按班级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明细收支情况,并在学生家庭报告书上附有明细书面清单,接受监督,并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建制镇以下的农村中小学仍按“不得收取代办费,只能收取教材、簿本费”的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参照公办中小学代办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代办费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物价、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代办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代办费行为。物价部门应当将代办费纳入收费年检范围,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要公开曝光,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惩处乱收费的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代办费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代办费收取行为,减轻中小学学生家长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城镇(含建制镇)公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不适用于建制镇以下的农村中小学和民办中小学。建制镇以下的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代办费,只能收取教材、簿本费。
第三条 代办费坚持必要性原则。代办费是指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需由学校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学生家长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 代办费的范围包括:教材、练习册、簿本、电教费(实行电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 元、中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 元)、新生(一年级)入学体检费、学生校外活动费(每生每学期省辖市市区不超过10 元、县城及建制镇不超过5 元,包括游览门票、电影费等)。取消向学生收取的应在杂费或公用经费中列支的除一年级学生外的学生体检费、学生证工本费、校徽工本费、测验试卷费等。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专题教育材料、复习资料、习题集等。中小学生人身保险应由学生家长自行投保或家长委托学校代为办理。中小学制作校服须经县(市)及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对校服招标采购,学生自愿购买。
第五条 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省定的代办费范围具体核定当地中小学代办费标准。
第六条 中小学代办费必须按学期一次收取,学期中途一般不补收。代办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班分项核算,期末按实结算。
第七条 代办费的收取必须实行公示。每学期开始时,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每学期结束时,学校要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收支情况,多退少补,并报当地物价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各地物价、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代办费的管理,不得越权扩大代办费的范围。中小学不得违反代办费管理的规定,违者由物价检查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