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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
| 发布时间:03-11-2006 |
苏教财(1999)42号 苏价费(1999)214号 苏财综(1999)141号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高校: 为了适应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断发展的要求,加强全省乡镇自学考试服务站的建设,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培养人才,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自学考试的有关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费由每课次19元调整至24元(其中:报名费由每课次5元调整为7元,考试费由每课次14元调整到17元),调整后增加的5元分别留给市、县、乡镇基层自考服务站报名点,用于租用考场、监考教师劳务费及乡镇自考服务站等日常开支的补助。原省、市、县(市)留用比例不变。 二、为确保自学考试向农村发展,促进乡镇自考服务工作的落实,近几年内乡镇自考服务站按每课次留用的5元,暂由省辖市考办集中后根据各县乡镇自考服务站实际报名人数以每课次5元的标准全额下拨乡镇自考服务站。待各县乡镇自考服务站形成一定规模后,即由各乡镇服务站直接留用该项经费。 三、委托开考的专业报名考试费由每课次25元调整为27元,其中:报名费由5元调整到7元,全部留市、县;考试费每课次20 元上缴省考办。 四、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每证5元,单科合格证书每课1元。 五、其余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省教委、省物价局苏教财(1996) 55号、苏价费(1996)4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所收费用为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各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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