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教计[2000]11号
淮财行[2000]19号
淮价费[2000]160号
各县(市、区)教委、财政局、物价局、市属中专校:
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重新调整了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并对职业高中收费进行了并轨改革。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
1 、我市市属普通中专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在省里标准限额内由各地根据专业办学状况、地方经济水平、群众承受能力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市属学校由学校具体确定收费标准。
2 、职业高中、中专校(含职业中专)少数实习材料消耗较大的专业,如需收取实习材料费,需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收费报告,明确收费数额,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经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批复后执行。
3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省、市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
淮阴市教育委员会
淮阴市财政局
淮阴市物价局
二OOO年七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教财[2000]48号
苏财综[2000]123号
苏价费[2000]228号
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
各市教委、财政局、物价局,省有关厅局:
为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规范收费管理,完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校)收费标准并对职业高中收费进行并轨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制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在省定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所属中专校、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省属中专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在省定标准限额内,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专业特点等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后,只收取学费,不再向学生收取自费生培养费。此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对职业高中、中专校少数实习材料消耗较大的专业,学校可收取实习材料费,具体专业和标准按隶属关系由省、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四、中专校举办的夜中专、函授学费标准,参照成人中专校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电视中专校收费标准参照普通中专校相应专业标准执行。
五、学校要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减、免学费,减免比例掌握在收费额的10 %左右;学校可从收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10 %的费用用于建立奖助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困难学生。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六、中等师范学校从明年起实行招生收费并轨,其收费标准由各地在省定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七、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其后两年的收费标准,按第四年级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八、中专校住宿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400元,职业高中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20 元。对符合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高等学校公寓化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1998]70号)中规定的公寓化管理条件的,其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在省定标准内核定。
九、本通知所列收费标准从2000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执行,现在校生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职业高中、中专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OOO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职业高中、中专校收费标准表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 一、职业高中 |
|
|
| 1、学费 |
每生每学期 |
|
| 一般职业高中 |
|
|
| 文科类 |
|
800 |
| 理科类 |
|
900 |
| 艺术类 |
|
1000 |
| 省重点职业高中 |
|
|
| 文科类 |
|
1000 |
| 理科类 |
|
1100 |
| 艺术类 |
|
1200 |
| 2、住宿费 |
每生每学期 |
120 |
| 二、中等专业学校 |
|
|
| 1、学费 |
每生每学年 |
|
| 一般中专校 |
|
|
| 文政法财经类 |
|
2100 |
| 理工农医类 |
|
2300 |
| 艺术类 |
|
2900 |
| 部省级重点中专校 |
|
|
| 文教政法财经类 |
|
2200 |
| 理工农医师范类 |
|
2400 |
| 艺术类 |
|
3100 |
| 2、住宿费 |
每生每学年 |
400 |
| 3、干部职工中专班 |
每生每学年 |
收费标准在不超过年生均实际支出事业费内,由委托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