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财[2004]53号
苏价费[2004]316号
苏财综[2004]90号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省辖市来电询问今年公办高中择校生招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2004年起,公办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收费标准、录取办法和收费管理等,仍执行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3〕39号、苏价费〔2003〕153号、苏财综〔2003〕56号)有关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中择校生招生收费工作的领导,坚决执行省有关规定,对择校生招生比例超过20%的学校,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扩大招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和违规招生。
二、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中途转、退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经入学并参加学习的学生,因全家迁离省辖市境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除此以外,对中途转学或退学的,不退还已收取的择校费。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择校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学校因校舍建设尚拖欠工程款或有银行贷款的,收取的择校费应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或归还贷款,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统筹或平调。各地要加强学校债务管理,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公办高中不得超过自身偿债能力搞校舍建设,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