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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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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价服〔2008〕179号
各县(区)物价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公安机关为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收费标准,公安部门负责设立审批及日常管理。 淮安市公安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办)是市区(清河、清浦、开发区)停车场(点)日常管理的专门机构。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货运物流中心、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支干道等设立的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确因管理需要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公益事业单位设立的停车场(点),按经营性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60%收取。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点)入口或泊位醒目处设置价目牌,公示收费单位、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辆类型、停放时间等实行计次收费或计时收费,对跨时间段停放且超时不足1小时的,与前一时段合计实行一次计费。 四.开设机动车停车场(点)并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填报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擅自设立停车场(点)收取停车费用的,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点),公安机关实行年检制,检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五.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对停车收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此前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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