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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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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专利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市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适应专利工作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淮安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有关单位应按照公正、公开、及时、透明的要求,认真做好专利资助申请。 第四条 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相应设立本地配套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并对申请资助程序、资助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市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发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或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二)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仅对本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或取得授权的专利予以资助(以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授权证书的日期为准)。 (三) 按照行政区域属地管辖原则,申请资助人(单位)市直单位向所在行政辖区属地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市经济开发区范围的资助申请人(单位),向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邮政编码为准)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助资金按照定额分配方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年度一次性划拨给各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及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定额分配依据: 1、依据市级财政每年度预算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总额数。 2、依据年度下达目标各地完成情况: (1)专利申请量; (2)专利授权量; (3)发明专利申请量。 以上三项指标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专利申请资助应本着申请人承担部分费用的原则,坚持以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各项专利费用资助的比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将本年度市级资助资金使用状况,于次年4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并将专利资助申请表、受理通知书原件、申请缴费发票等单据留存备查。 第八条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必须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者用于专项奖励,不得挪用。 第九条 各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应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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