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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8

各县、区物价局: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106号),结合淮安实际,对商品房价格管理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与形式。对除高档商品住房(含四层以下复式结构住宅,单体、联排别墅,酒店式公寓等)以外的普通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基准销售价格及浮动幅度。企业可在政府批准的当期楼盘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8%。
  二、规范附属设施价格管理。公用部分的地下、地面设施包括车库(位)、物管用房、自行车停车场所等纳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非公用部分不计入成本,其价格(租金)由当事双方约定;阁楼价格随所属房屋价格进行管理。
  三、放开供热配套建设费。供热配套建设费不计入商品住房成本,由当事双方约定。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据社会成本提供参考价格。
  四、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企业在政府审批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计算得出的当期楼盘销售总额内,自主制定单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可随市场供求情况调整。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将普通商品住房单套价格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批文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一并公布。
  五、加强跟踪监管。企业按季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普通商品住房合同销售情况。价格检查部门要将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认证、核准批复、开盘销售、清盘检查、违法处理等各个环节的价格监管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
  六、提高服务质量。价格部门在企业提供真实齐全材料的前提下,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审核、批复;在开盘销售现场实施简单检查,对楼盘销售过程进行跟踪服务;对价格投诉及时受理,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以明确的答复。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