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等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审计署或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和授权审计的项目、市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组织、纪检等部门交办的审计项目和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第四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市审计局负责管理审计署或省审计厅统一组织或授权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市本级制定的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各县(区)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审计局综合处具体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六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按审计管辖范围安排审计项目。
第七条 市审计局委托县(区)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市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县(区)审计局。
第八条 市审计局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计划,由市局各业务审计处于每年12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年度审计项目工作计划表》,报局综合部门汇总。
第九条 每年度未召开的市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下年度审计工作的重点和确定的主要审计项目是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 审计局综合处负责将审计署或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和授权审计的项目、市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主要审计项目和市审计局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计划汇总,拟订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的说明(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文字说明和表格两部分构成。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本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主要任务及要求、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等。表格内容包括各项目计划的全称、具体实施部门、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二条 要在认真听取党委政府领导和征求人大、组织、纪检等部门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年度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于次年2月编制正式全市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有关审计业务部门应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章 授权审计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市局审计业务部门和县(区)审计局提出申请,报市审计局综合处统一协调后依法(按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内容等。
第十六条 市局对审计业务部门和县(区)审计局的审计项目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市局综合处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批复县(区)审计局执行。
第十七条 县(区)审计局对授权审计的项目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八条 授权审计项目结束后,县(区)审计局要及时向授权的市审计局汇报审计情况,按时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每年有重点的对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审计项目计划的变更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市有关业务审计处提出意见送分管领导签字,由局综合处备案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业务处执行。
(二)党委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由局综合处备案并根据主要领导意见通知有关业务处执行。
(三)上级审计机关调整的审计项目由局综合处备案并及时调整。
(四)综合处对调整的审计项目及时做好记录,根据需要编制1至2次年度调整审计项目计划并行文通知。
第五章 审计项目计划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局综合处应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检查各业务处审计项目完成情况。每季度要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做出分析,提出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供局领导参考。每半年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做出通报,年终对各业务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二条 县(区)审计局在每年3月份向市局综合处报送当年审计项目计划,及时报送本单位年度调整审计项目计划文件。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