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政发〔2008〕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县各相关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洪泽县中小企业联贷互保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洪泽县中小企业联贷互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联贷互保主要是指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共保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向银行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联贷互保贷款主要用于企业生产性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股票投资及其它权益性投资。
第二章 联贷互保条件及组成
第四条 共保联合体成员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工商部门注册且注册资本金达50万元以上,具备进行正常生产、贸易等合法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不属于国家限制或淘汰的工艺和业务领域;
(三)具有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信用评级要求;
(四)近两年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现金流和利润稳定,并依法纳税;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遵循自愿、互相担保、风险共担的原则,由3-5户企业自愿组建一个共保联合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组成共保联合体:
(一)联合体各成员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之间是家庭成员关系;
(二)联合体各成员或其主要法人股东在联合体内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被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企业;
(三)其它不符合保证条件的客户。
第七条 设立洪泽县中小企业联贷互保风险保证金,用于垫付偿还联贷互保企业到期银行贷款。其来源:
(一)联贷互保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向洪泽县企业家协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二)县财政注入的资金;
(三)其他。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八条 联贷互保联合体贷款额度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承贷能力、正常生产经营或临时性流动资金的需要,分为如下几种:30万元以下、30-50万元、50-100万元、1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联贷互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联贷互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由共保联合体与银行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联贷互保贷款可以采用以下还款方式:
(一)按月还本付息;
(二)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四章 联贷互保贷款资格审核及授信
第十二条 按照自愿原则,由符合条件的3-5户企业,向洪泽县企业家协会提出申请,经洪泽县企业家协会初审基本符合条件,向银行推荐设立联贷互保联合体。
第十三条 银行根据洪泽县企业家协会的推荐,对提出组建共保联合体的企业进行审查,确认企业信用好,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正常,具备贷款基本条件的,确定共保联合体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共保联合体授信额度实行一年一核,滚动使用。共保联合体成员可用额度不得超过确定的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授信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管理规定,可要求共保联合体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方式:
(一)30万元以下:共保联合体成员信用保证;
(二)30-50万元:增加流动资产担保手续;
(三)50-100万元:增加设备动产担保手续;
(四)100万元以上:增加固定资产担保手续。
第五章 贷款发放及管理
第十六条 共保联合体成员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须经共保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商议,一致同意后,签署共保联合体联贷互保协议书,向授信银行提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七条 授信银行在共保联合体授信额度范围内,对共保联合体成员单位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共保联合体成员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联贷互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要,接受授信银行及共保联合体成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共保联合体成员单位如发生资产负债重大变化时,须及时通知授信银行和共保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说明变更原因,以便及时调整共保联合体,增减联贷互保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共保联合体成员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贷款按期偿还责任,共保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义务协助授信银行督促贷款企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共保联合体成员单位因故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洪泽县企业家协会直接用联贷互保风险保证金垫付偿还。发生贷款逾期一次的,对共保联合体进行警告,相应缩减50%的授信额度;发生贷款逾期两次的,取消共保联合体联贷互保贷款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洪泽县支行和洪泽县企业家协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