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部门县区->县区->法规公文
部门
县区
部门县区
洪泽县政府关于鼓励建设、购买高层建筑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8-12

洪政发〔2008〕72 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行、社、公司: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提高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化水平,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鼓励建设、购买高层建筑的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7层(含7层,下同)以上的建筑。
    二、县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在满足日照、采光、通风、净空、安全、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指标及其他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向空中发展,建设高层建筑。
    三、优惠政策
    (一)规划方面。
    1、土地供应。在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供应高层建筑项目用地。
    2、容积率调整。对已出让的土地,开发单位在规划设计时,如果提出增建高层建筑申请,由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国土、建设等部门进行会审,在符合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予以批准。
    3、方案调整。对规划方案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发单位如提出增建高层建筑或增加建筑高度、层数申请,由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国土、建设等部门进行会审,在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予以批准。 
    (二)奖励。根据开发量大小,县财政给予开发商每平方米50至70元的奖励。
    (三)金融扶持。对开发建设高层建筑项目和2012年12月31日前购买高层建筑的业主,凡符合贷款投放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四)培育鼓励消费市场。
    1、县财政安排高层建筑专项补贴资金,用于奖励2012年12月31日前高层建筑的购买户,对购买144平方米以下 (含144平方米)住宅用房的,县财政按购房合同价的1.5%予以奖励,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用房购买户,按购房合同价的2%奖励;商业用房按购房合同价的2%予以奖励。县财政局将高层建筑专项补贴拨付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与购房户结算。
    2、对2012年12月31日前购买高层建筑的,县财政前10年给予购房户每月每平方米0.3元的物业管理补贴。县财政局将物业管理补贴集中拨付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结算,同时告知相应小区业主委员会。
    3、对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自交付之日起,县财政前15年给予每台电梯每年1000元的运行补贴,用于购房户缴纳电梯电费。县财政局将电梯运行补贴集中拨付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结算,同时告知相应小区业主委员会。
    4、对2012年12月31日前购买高层建筑的,燃气初装费按70%缴纳,其余部分由江苏华海管道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