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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17

各乡镇人民政府、清安街道办事处:

    我区第三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至2007年底已经到期。为进一步调动乡镇培植财源、服务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区、乡(镇)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各乡镇原有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完善。

一、乡镇财政体制的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地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包干基数。规范区、乡(镇)财力分配,保证乡镇各项事业正常运转,同时兼顾区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项目,全部下放给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做到乡镇事乡镇办,乡镇财乡镇理,权责结合。
   (二)积极稳妥,保障重点的原则。建立科学公正、合理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本着“保吃饭、保运转、保稳定”的原则,优先保证农村小学、乡镇行政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以及民政优抚补助和村级三项资金支出。
   (三)效率优先,鼓励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乡镇培植财源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二、乡镇财政体制的形式

    乡镇财政体制采取“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结余上解,超收分成,短收自负,一定三年”的管理形式。

三、乡镇财政收入范围

    (一)乡镇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已认定归属乡镇在园区的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不含省、市、区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
    (二)新办招商引资企业实现税收(含已开工但在2008年元月l日后实现税收的招商引资企业)按属地原则分配,落户本乡镇的归乡镇所有;对乡镇引进落户园区的企业,属于乡镇独立引资的,全归乡镇所有;乡镇与区直单位共同引资的,实行园区、乡(镇)5:5分成。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按受益比例兑现。
   (三)经审核认定属乡镇引进的在乡镇范围内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以及经营性三产形成的税收,按属地原则分配。在老城区和城南新区实施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四)经审核认定的新培植税源及代征的零散税收。
   (五)在国地税征收大厅“门临开票”入库的税收按各乡镇实现财政收入的比例划分。

四、收入基数核定

(一)财政收入基数
    以2007年各乡镇实现的财政收入结合乡镇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财政收入基数。
(二)财力基数
    国税以收入基数的25%计算确定;地税以收入基数的75%计算确定;耕地占用税按20%计算确定;乡镇自行组织契税按实际入库的80%计算确定。
(三)财政转移支付
    在农业税全部免征后,农业税正附税按各乡镇2004年应征额(不含耕地面积减少部分)的95%计443万元,2001年开始实行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586万元,由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五、支出基数核定

    支出范围为乡镇财政供给的行政在职、离退休人员;事业在职在编、离退休人员;农村小学在职、离退休人员;民政优抚人员和村级三项资金支出及其他专项支出。具体支出标准为:
 (一)在职在编教师及离退休教师按全区统一标准核定。
 (二)行政人员和其他事业人员,在职按国标、省标、市标工资标准计算;离退休人员按档案工资计算;小乡干部、遗属按2007年实际支出水平确定;    村级三项资金除清安5个村、城南3个村(城南村、柴米村、福田村)不享受财政资金外,其他村按07年执行数结合省文件要求每村最低年8万元标准,达不到的按8万元计算确定。
 (三)公用经费:行政部门按预算支出标准行政一类6800元/人·年;其他事业部门按预算支出标准事业二类2700元/人·年计算。车辆费按每乡镇50000元计算。
 (四)其他专项支出:乡村道路、村干部养老保险、综合治理、民兵训练、农村合作医疗、二等乙级伤残药费、老党员困难补助、民政优抚人员经费、义务兵优待金、农村改厕、新农村建设、重大疫病防控基金、创建、垃圾管理、预备费。
    从2008年起农村小学经费管理体制上划由区财政直接管理,乡镇其他各项支出管理方式不变。

六、分成办法

    实行结余上解的乡镇,以财力基数加转移支付减去支出基数的余额为上解基数;实行差额补助的乡镇,以财力基数加转移支付与支出基数的差额为补助基数。
    鼓励乡镇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经审核认定的零散税收形成区可用财力全部留在乡镇。
    对乡镇超收入基数部分,按超收幅度分层次计算超收分成,在扣除超收部分上交市级45%的基础上(该比例随市区体制调整而调整),超基数30%(含30%)以内实行区、乡7:3分成;30%-50%(含50%)实行区、乡5:5分成;50%-70%(含70%)实行区、乡4:6分成;70%以上实行区、乡2:8分成。对乡镇比基数部分短少的财力,结余上解的乡镇不减少上解基数,实行差额补助的乡镇不增加补助。以后年度以上年实绩作为基数进行上述同档比例分成。
    体制执行期间,遇有增人、调资等增支因素时:农村小学由区财政负担,其他人员由乡镇负担。其他增支因素仍由乡镇负担。

七、奖励措施

    根据各乡镇财政收入的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乡镇财政职责

    各乡镇要以培植财源、强化征管和节支为重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建立起财源稳定、体制规范、职能强化、制度完善、收支平衡、服务高效的乡镇财政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
   (一)强化税收征管。各乡镇要加强税源调查,建立税源台账,将各乡镇所属税源户及代征的零散税收资料,按月报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二)规范预算管理。各乡镇要完善现行预算编制方法,每年由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乡镇实际提出乡镇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乡镇根据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核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各乡镇要严格预算约束力,强化预算约束,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对按政策确需作出调整预算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对经费支出实行财政所长审核,行政主要领导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一律由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三)严格控制人员。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的增减应严格按规定的管理权限上报审批,乡镇一律不得擅自超编进人,同时应严格控制使用临时工人数,以切实减轻乡镇的支出负担。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乡镇的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收入实行“专户储存”,支出由乡镇统筹安排,逐步推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增强乡镇财政调控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
    (五)严格控制债务。各乡镇要逐年制定清财化债目标,争取用3年时间消化历史陈欠债务。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实行新增债务审批制度。乡镇确需举债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后举债。严禁村级发生新的债务。
    各乡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增收节支工作,牢固树立收支平衡观念,努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确保乡镇财政体制的顺利实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九、其他事项

   (一) 清安街道办事处列入本财政管理体制管理。
   (二) 各乡镇年度收支执行情况由区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并列入区目标考核内容。
   (三) 本体制由区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