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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占用公路从事打谷晒场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8-06-17

洪政发〔2008〕65号

    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为保证公路安全畅通,预防交通事故,彻底根治和杜绝利用公路进行打谷晒场的违法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占用公路从事打谷晒场等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二、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渣土、垃圾和焚烧各类废弃物;禁止打谷晒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或从事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33条、第49条的规定,对在公路上打谷晒场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四、全县境内公路实行镇分段包干责任制,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公安、交通、城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杜绝在公路上打谷晒场的现象。全县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路畅通无阻、安全有序。
    五、因占用公路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打谷晒场等违法行为,引发交通安全和火灾事故,致使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管理不力,因在公路上打谷晒场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当地镇人民政府责任。
    六、沿线村民要自觉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在公路上打谷晒场、放置障碍物等。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七、县设立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87281902、87222429。


洪泽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