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清河区聘请外部单位(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
|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 第三条 区审计局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 (一)公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旧城改造项目审计; (五)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时,应当严格保密管理。 第五条 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区审计局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六条 受聘的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七条 拟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八条 拟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第九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直接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应进行比较选优,区审计局应建立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聘请条件的人员。 第十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条 聘请外部单位(人员)参与审计时,区审计局应与其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将受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受聘人员可越级直至向区审计局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应予保护和奖励。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区审计局应当组织对受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以后能否继续参与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般由区审计局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区审计局年初负责编制全年工程项目审计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审核,年中如有追加审计项目而增加审计专项经费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审计经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区实际情况确定。 工程项目外聘审计经费 1.中介机构审计经费。主要指对重大工程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的费用。计算方法为:中介机构审计经费=审计核减金额×中标费率。 2.外聘人员审计经费。主要指审计部门自行组织审计项目外聘工程审计人员所需费用,包括组织审计项目所需外聘工程审计人员工资费用等。计算方法为:外聘人员审计经费=工程报审金额×1‰+核减金额×1%。 财务项目外聘审计经费 主要指由区审计局聘用财务审计人员参与财务类项目审计所需的审计经费,包括审计人员工资及奖金等。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区审计局。受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应加强对招标选择的中介机构及外聘审计人员的管理,严把审计质量关,提高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和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对在审计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要予以奖励;对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损失,产生严重影响的审计人员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受聘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受聘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3日印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