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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集中网上比价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20

第一章  总则

1、适用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比价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参与洪泽县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毒、麻、精、放”类药品、国家或省免疫规划内的疫苗药品除外)、医疗设备、卫生材料等集中比价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药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及其他供需双方当事人,适用本办法。
3、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3)利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原则。
4、比价方式:采用计算机网上比价操作。

第二章  集中比价采购当事人

5、采购方和资金来源:
(1)采购方为全县医疗卫生机构。
(2)采购方将履行洪泽县药械采购洽谈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简称“洽谈办”)制订的有关规定要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3)资金来源是采购方的药品周转金。采购方必须设立足够的药品周转金,根据采、供标双方签订的合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证临床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
6、合格的供货方:
(1)供货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须通过GMP资质认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须通过GSP资质认证及依法取得相关证件。
(2)法人授权经营委托书。
(3)商业信誉良好。
(4)具有履行合同和药品医疗器械供应保障能力。
(5)参加集中比价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网上比价采购流程

7、采购方制订采购计划阶段:每月1日至2日各医疗单位根据县卫生局要求确定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上网制订本单位当月采购计划。
8、洽谈办汇总阶段:每月3日洽谈办将采购方采购计划进行汇总。
9、供货方标价阶段:每月3日至4日为供货方登陆“洪泽县药品集中网上比价采购网站”标价。
10、比价结果:操作对象为系统管理员。供货方标价截止日期一到自动关闭标价系统,管理员登陆系统进行药品比价。在其他属性相同的情况下,供货方标价最低者优先中标(价格相同的、信誉好的供货方优先)。5日网上公布选定的供货方,发出中选通知书。
11、签订合同:采购方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

第四章   采 购

12、采购范围:全县医疗卫生机构每月采购计划。
13、有效期限: 药品每月采购一次。确定供货的期限为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14、相关要求:采购方必须按药品购销合同明确的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不得擅自更改药品的规格和价格;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不得再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供货方要将相关品种及时配送到采购方,确保所有采购方临床用药需求。

第五章   药品质量

15、采购方必须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制度,把好入库关。
16、供货方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牌、剂型、规格、包装、价格及时供货。
17、供货方确保所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供货方负责。
18、供货方根据采购方需求,及时提供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关产品证明文件。
19、不能按照采购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及时供应药品的,洽谈办将根据违约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相关费用

20、网上比价采购代理服务费: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招投标法规定及地方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按中选通知书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21、履约保证金:

(1)为了保证及时供货,供货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一万元,退出洪泽卫生系统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市场时无息退还。
(2)履约保证金交由洽谈办管理。采购方不得再向供货方收取各种名义的保证金。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22、供货方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或经销范围内的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采购合同及时供货,不得向他人转让第三方供货。供货方不能及时供货的,按违约处理。采购方按月上报洽谈办“缺货违约报表”。采购方经洽谈办同意后,重新确定供货单位(取该品种价格最接近的为新的供货单位)。如果供货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违约行为,采购方有权终止采购其所有品种。
23、为便于药品的质量管理,进入洪泽市场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供货单位,须取得本地药监部门核准。
24、采购方要积极调度资金,保证按双方合同条款及时结算货款,因货款问题造成的违约而影响临床用药的由采购方负责。卫生主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采购方有关人员的责任。 
25、除不可抗力及政府政策的影响以外的采购合同必须严格履行。

第八章  违规违约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约行为:
26、提供各种形式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27、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又不能保证供应,扰乱市场秩序。
28、相互串通所标价格,排挤其他供货方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供货方的合法利益的。
29、双方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30、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投标行为或者其他行为。
3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违规违约责任

32、供货方违规违约:供货方不能按照采购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及时供应药品的,洽谈办将根据违约情况:一次违约的按违约金额5‰予以处理,二次违约的按违约金额10‰予以处理,年度内累计违约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取消参加供货方网上比价采购的资格。供货方有串通投标、恶意投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的,按前款规定处理并取消半年招标供货资格。
33、采购方违规违约:采购方违反协议,不能及时付款的,供货方可拒绝供货(供货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向洽谈办报告)。
34、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等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相关规定及《洪泽县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洪纪发[2005]13号)规定严肃处理。洽谈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泄露采购秘密的,从严处理。
    药品医疗器械网上比价采购工作需得到供需双方的支持,共同努力维护好药品采购市场。对供、需方出现的单方违约,双方都有权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投诉方提供情况进行查处。


     第十章  附则

35、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药品医疗器械集中网上比价采购”,是指多家医疗卫生机构采用网上比价采购方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和伴随服务的行为。
(2)“采购方”,是指参加当次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比价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
(3)“供货方”,是向采购方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批发企业。

36、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3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