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金湖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促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城区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地或户籍地在黎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城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黎城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接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黎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黎城镇计生办)应明确人员负责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督查、指导社区居委会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都必须重视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自觉接受所在社区居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积极支持、协助并参与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按便于管理原则,必须分层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系,县人口计生委和黎城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区工作发展需要,适时按隶属关系或工作性质提出划分管理系统方案,报县政府确定。 第四条 城区各社区居委会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社区居委会根据区域大小设立若干个居民小组(1个小组一般以500户居民左右为宜),每个居民小组配1名小组长兼计划生育信息员。社区居委会专职干部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由黎城镇人民政府承担,居民小组长的工资由黎城镇人民政府及与社区居委会工作相关的单位共同承担,具体相关单位和承担数额由县人口计生委和黎城镇人民政府报县政府确定。 城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1名干部兼管日常事务,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享受本单位中层干部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县经济开发区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2名计生专职人员,隶属于县经济开发区,按镇级单位从事开发区内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并按时向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相关信息,接受县人口计生委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黎城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负责建立健全镇、社区、居民小组三级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居委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督查、指导、考核与奖惩。 第六条 黎城镇计生办主要职责:协助政府组织开展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目标管理、政策兑现、信息管理等日常工作;协调部门单位与社区居委会之间、各社区居委会之间、社区居委会与其它镇之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交接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建立基层基础台账。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现居住地居民中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以及流入人员(含县内镇外人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居民自治内容;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账册,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各类计划生育信息;做好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工作,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做好对居民小组长年度工作的考核。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职责: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齐抓共管职责;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检查等服务措施;负责本单位正式、临时、未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和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及信息上报工作,做好进出员工的信息管理移交工作,确保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居民小组组长兼计生信息员主要职责:每月收集上报本居民小组范围内的人口死亡、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及流动人口信息;做好对无工作单位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其他相关单位的中心工作。 第十条 城区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必须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台账与统计报表,按信息化建设要求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必须建立本辖区内的居住户人口账、育龄妇女信息卡、流动人口账,每月按要求做好对无工作单位人员的生育信息报告单、流动人口情况逐级统计上报至黎城镇计生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必须建立本部门单位的干部职工(含户籍系社区居委会的临时用工)育龄妇女信息卡、流动人口账(含镇外县内的临时用工人员、单位门面房租住及从业人员),每月按要求做好对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的生育信息报告单、流动人口情况逐级统计上报至黎城镇计生办。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出租房屋的单位及其职工或居民户负有对承租(或借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发现承租(或借租)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生育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黎城镇计生办,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持证初次生育或再生育的夫妻,其分娩的住院费、医药费(按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目录等规定执行),在落实长效措施以后,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财政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按《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金政办[2003]125号)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夫妻或一方初次生育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申领的当年起每人可以享受不少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直到小孩14周岁;其奖励金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经社区居委会审核出具证明后由黎城镇人民政府发放。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按《条例》规定申请再生一孩的,其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及其它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在申请再生育时如数退出。 第十四条 对社区居委会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逐年考核制。凡当年出现违法生育的或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兼职干部当年不能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当年出现违法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对瞒报、虚报、干预下级如实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凡弄虚作假骗取光荣称号的,一经查实,通报取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奖金。 第十六条 对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在出租房屋期间造成违法生育后果的,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单位职工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对单位及其职工或居民户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6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4日金湖县人民政府第十届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金湖县城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县内各镇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8年3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