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专题专栏 风险提示

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时间:2019-07-28      字号:[ ]

  问

  一家电视台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周经理最近因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终止问题而烦恼。

  鉴于电视台的工作性质和项目任务安排的实际情况,该电视台下属各个频道在制作相关节目时,一般会按照项目需要,直接聘用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个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最近,这类临时聘用人员中的一些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但每个项目的制作经费总预算是固定的,相关制作人员的工资成本也是事前约定好的,预算中并不包含与这些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电视台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这些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周经理想知道,他们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支持?


  答

  这家电视台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类型,应该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两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还需要结合到期终止的原因来具体分析。

  如果用人单位还希望继续以原劳动合同条件或者高于原劳动合同条件的条款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属于劳动者主动放弃了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而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些劳动者的主张会得到支持。

  以此为鉴,用人单位在进行项目成本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利益诉求,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