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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3-08

  淮政发〔20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根据《江苏省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贯彻落实国家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切实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银保监分局负责)

  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强化目标管理,综合运用各项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

  继续深入开展“金融惠企大走访”活动,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

  扩大“苏微贷”、“小微创业贷”等风险补偿资金池下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融资支持。

  (四)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总工会负责)

  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

  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履行法定程序。

  (五)加强企业间用工调剂(市人社局负责)

  支持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用工淡旺季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送职工。

  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

  加大服务力度,为企业牵线搭桥,开展职业介绍、余缺调剂的人力资源服务。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六)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运用企业开办“集成窗口”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2个工作日完成。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

  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住所信息申报制、住所承诺制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银保监分局负责)

  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将支持对象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淮安创业人员以及在校创业大学生)。

  提高贷款额度,对个人自主创业、雇用不足3人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5万元;雇用3-5人的提高到30万元;雇用6人以上的提高到5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3年和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贷款,按不超过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对金额在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按不高于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贴息支持,超过30万元的贷款按不高于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予以贴息(不分段计算);小微企业贷款按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其他城乡创业者贷款,财政贴息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进一步放宽贷款申请条件,将借款人最近5年内应无贷款记录调整为最近5年内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小微企业须最近5年内登记注册限制。

  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贷款对象或其亲友的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押物。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放宽到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人员以及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八)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各县区建设一批富有特色的大学生产业园、返乡农民创业园等创业示范基地,按规定给予基地建设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对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创业者(含在校及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资金扶持。健全市级优秀创业项目遴选机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实施“创富淮安”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创业引导资金,推进省级创业型街道(镇)、社区(村)和园区创建,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主题活动,按规定给予“三创”工作奖补资金和创业大赛活动经费支持。

  着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建设,对创成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给予资金补助;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情况的绩效评估,对运营情况良好的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和支持驻淮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创建专业化众创空间;举办企业科技创新和大学生科技创业大赛,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培训促进就业

  (九)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依托企业自身培训机构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十)加强失业人员培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工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现行培训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按当地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培训的实际天数给予生活费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可同时领取生活费补贴,且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十一)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加强援助帮扶就业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周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十三)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十四)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市人社局负责)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经建档后提供常态化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2019年,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就业困难认定,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

  健全由临时救助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转办机制,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五、加强领导保障就业

  (十六)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

  (十七)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十八)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确保促进就业工作资金需求。根据中央下达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要求,安排部分资金,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

  各地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九)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

  建立重点企业专人联系制度,深入企业宣讲政策,推进政策落实。

  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动态跟踪帮扶。

  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二十)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密切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各县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经信、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各县区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社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