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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索 引 号 014289810/2018-00035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淮政办发〔2018〕13号 公开日期 2018-03-19
文  号 淮政办发〔2018〕13号 公开日期 2018-03-19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 键 词 产业发展 基金 管理办法 通知
内容概述 《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效说明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政规〔2024〕6号),本文件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8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24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有效增加产业资本供给,弥补产业体系薄弱环节,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助推产业项目引进和企业成长,市政府决定设立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运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含子基金)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执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设立运作。

第三条  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遵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运作。

1.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功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以市场方式发现和引进项目,努力实现政府政策导向目标和社会资本盈利目标的有机统一。

2.市场运作:市财政统筹资金成立母基金,主要根据重点产业发展需求,通过参股或合伙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再由子基金按照市场规律投资运作。子基金规模力争放大至200亿元以上。

3.科学决策: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基金管理体制,实现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遴选专业团队管理,实施“募、投、管、退”全过程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和科学决策。

4.防范风险: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切实规范基金投资决策、托管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各方面行为,有效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四条  基金主要投向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各重点产业的优质企业和重大项目。其中,重点投向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和智能装备制造等“三新一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鼓励各县区(园区)出资参与基金建设,实行市县联动,做大基金规模。基金优先扶持出资参与基金建设的县区(园区)产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原则上对未出资的县区(园区)不予扶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分工

第六条  成立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产业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管委会主要职责为:

1.确定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2.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3.审议基金相关重要管理制度;

4.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5.审议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

6.其他应当由管委会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财政局安排一名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汇总提出需提请管委会审议的事项,监督管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2.定期向管委会报告母基金使用情况和子基金运营情况;

3.指导、监督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母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4.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母基金托管银行,指导、监督托管银行工作;

5.协调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业务指导、向上争取、市场准入、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等工作;

6.协调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梳理汇总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向托管机构推荐;

7.协调、会商基金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8.落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托市金控集团作为母基金托管机构,按照管委会及办公室决策部署,履行母基金管理职能。托管机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母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

2.拟订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提请管委会审议;

3.组织专家对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以及增资各类投资基金或增资各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发起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等重大事项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提请管委会审议,并落实管委会相关决议;

4.向子基金派驻经管委会及办公室认可的董事、监事或观察员人选,代表母基金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5.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管与绩效评价,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维护母基金出资人利益,防范资金风险;

6.对母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7.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开展项目对接服务;

8.落实管委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具备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本地商业银行,对母基金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当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托管银行主要职责为:

1.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工作;

2.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3.定期提交资金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章  母子基金运作管理

第十条  基金实行母子基金两层架构运作,其中子基金发挥主导作用。母基金一般通过参股或合伙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设立直投子基金、跟进投资等投资模式,由托管机构制定具体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母基金规模50亿元,其中首期出资5亿元,根据财力状况、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等逐步增加、滚动发展。母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市财政每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2.市财政每年度安排的各类产业扶持资金;

3.国有平台公司自有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4.县区(园区)出资;

5.基金运行实现的投资、利息等收益;

6.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捐助)的资金等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合伙协议、合同或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母基金托管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按照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参与投资决策,否决相关违法、违规和违约的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母基金以参股或合伙方式参与的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子基金须在淮安市内注册并按要求备案;

2.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或实际募资额的30%,且一般不做第一大股东;

3.子基金投资在淮安市内重点产业企业和项目的资金规模一般不低于母基金实际出资额;

4.母基金投资子基金部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十四条  母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程序为:

1.公开征集。托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合作方。

2.机构申报。申请人向托管机构提交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案。

3.专家评审。托管机构组织开展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尽职调查,并邀请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

4.审核评议。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投资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子基金拟合作方名单报请管委会审议。

5.社会公示。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子基金合作方,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发现问题的,一经核实,终止审议程序。

6.方案实施。托管机构组织实施子基金投资方案,签订合伙协议、合同或章程。

第十五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申请合作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其中一家作为申请者。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规模;

2.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及募资能力;

3.具备完备的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具体标准由托管机构制定,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六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当申请者即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可自己作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和备案管理;

2.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历史业绩优秀;

3.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具体标准由托管机构制定,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七条  子基金投资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

2.子基金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其所持股份未转让部分及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子基金对关联方的投资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遵照合伙协议、合同或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协议等具体约定;

4.子基金经批准可投资于专门投项目的SPV公司及投向县区(园区)基金,但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机构。

第十八条  基金(含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收益分配、退出清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母基金托管银行内设立基金专用帐户,纳入专户管理。

第二十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管委会批准,存续期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完成本地企业、项目投资约定比例,且投资收益较好的,母基金可从应享有的收益中进行适当让利。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母基金循环使用效率,在子基金稳定运营后,鼓励母基金通过股东回购、公开转让股权、协议减资等方式从子基金中优先退出。母基金退出后,子基金不再受本办法约束。子基金合伙协议、合同或章程中应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母基金可以退出;

2.子基金的其它股东一般不先于母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其他股东或社会投资者5年内购买母基金股权的,经管委会批准可享受股权转让优惠政策;超过5年的,母基金与子基金其他股东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即将到期前,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应及时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确定清算价格。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到期后清算,母基金以所持股权或约定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或破产清算时,应按子基金合伙协议、合同或章程的约定,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损失,剩余部分由母基金和全体出资人按比例或约定分别承担。

第二十六条  托管机构可分年度从母基金中一次性提取一定金额作为管理费,用于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具体计提金额或标准由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母基金托管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合同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遵照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做好基金(含子基金)备案、审批、注册等环节材料完备性和政策符合性的审查,并加强对运行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强化对基金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向管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对托管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切实维护好母基金出资人权益,有效防范运营风险。

第三十条  托管机构要加强监管,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对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经管委会批准,可选择中止合作,从子基金中退出:

1.子基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形的;

2.子基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4.母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6.合伙协议、合同或章程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上季度的母基金使用情况和子基金运营情况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母基金使用情况和子基金运营情况报告。对于基金(含子基金)运营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和突发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托管机构报送上季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托管机构、管委会办公室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托管机构、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等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淮政办发(2018)1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