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办发〔2016〕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保基本、救急难、托底线、求实效,通过完善政策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补“短板”、扫“盲区”的作用,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救助及时;
(二)坚持主动发现,对急难对象尽早介入、靠前救助;
(三)坚持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四)坚持公平公正,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阳光透明;
(五)坚持制度衔接,做好各项救助制度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资源统筹,通过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等形式有机结合,切实提高救助效果;
(七)坚持规范高效,优化申请审批流程,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救助高效快捷。
三、责任分工
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临时救助政策,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公安、城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主动作为,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的临时救助配套制度,严格落实好疾病应急救助、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住房安置保障、医疗保险和困难人员就业帮扶等相关制度,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临时救助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核实、收入调查、民主评议等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是各级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通过合理界定救助对象、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流程、明确救助标准与救助形式、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不断提高临时救助工作实效。
(一)合理界定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
一是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型困难家庭。
二是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
三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者因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符合条件的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含低保、低保边缘等困难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产生的家庭必需支出等。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流程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审核审批以及公示等重点环节工作开展可参照《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拓宽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1.拓宽申请救助渠道
一是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街道)不得拒绝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急难型、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困境个人,因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方面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主动救助。充分运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畅通困难群众救助渠道。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遭遇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应根据部门职能妥善实施救助。对经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应主动通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区民政部门,进一步协助开展救助。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急难”预警机制,发挥村(居)“救急难”信息员队伍作用,及时发现和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者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乡镇民政部门加强审核
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做好相关记录,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视情重新公示。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应当综合申请人家庭收入、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开支等因素。根据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作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区民政部门严格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抽查,核实相关情况;在接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金额等要在其常住地(村、组)进行公示。
(三)明确救助标准与救助形式
临时救助遵循“托底线”原则,着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参照低保标准,综合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致困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给予适当救助。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结合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各县区应按照政策要求,结合当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状况,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合理划定救助情形、救助档次和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并在政策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救助。临时救助金的发放应坚持操作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者开具存单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视临时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形,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给予及时救助,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积极引导。同时,与慈善、社工服务等组织、机构加强联系,合力帮扶。
(四)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临时救助任务较重的县区应适当增加本级救助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根据救助情况,市、县区每年可以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纳入临时救助资金统筹,积极鼓励和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临时救助工作实际需要。
五、工作要求
一是注重工作保障。不断健全主动发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信息共享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和救助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实施情况“四公开”,定期公示,设立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二是完善考核体系。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计、住建、人社、教育、公安、城管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同时,要着力加强部门联通和数据对接,不断提升临时救助工作中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对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跟踪考核和绩效评价。
五是严肃责任追究。对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1号)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级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我市2008年6月印发的《淮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淮政办发﹝2008﹞63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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