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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通知
索 引 号 014289810/2016-0011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淮政办发〔2016〕48号 公开日期 2016-05-20
文  号 淮政办发〔2016〕48号 公开日期 2016-05-20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关 键 词 应急管理 气象 预案 通知
内容概述 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时效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6〕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

2.3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动员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变更与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7.2 宣教培训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

8.3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附表1-1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淮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本市范围内的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区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文广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扫雪办)、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铁路办、淮安供电公司、淮安涟水机场、淮安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当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已有其他有关应急预案应对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以及干旱灾害等,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人民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保障工作由市住建局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

—;—;水上大风、浓雾等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市减灾委组织实施。

2.2 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气象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承办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3.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指导县(区)有关部门编制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

4.检查指导县(区)及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

5.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宣传与沟通工作,根据授权起草发布关于气象灾害应急方面的新闻和信息,起草指挥部的各种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

6.起草市气象应急工作的规章,并提请有关部门审议、颁发;

7.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演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指定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单位,明确有关同志担任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既是本单位气象应急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兼职工作人员。

2.3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气象灾害,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气象部门应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市、县、乡(镇)三级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工作。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卫生计生、安监、海事、民航、电力、铁路和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应由市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签发;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2.2发布内容及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3.3 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迅速向当地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2.1Ⅰ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长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全市或有关县(区)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2Ⅱ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Ⅱ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重大损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长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3Ⅲ、Ⅳ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Ⅲ、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较大损失,市指挥部授权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签发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3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依据《淮安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淮安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依据《淮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牵头依据《淮安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重污染天气,由环保部门牵头依据《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海事、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淮安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防汛防旱部门牵头依据《淮安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牵头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牵头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电力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安监、电力、商务、住建、交通、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依据《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商务、铁路、民航、通信管理、能源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宣传、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外事、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地方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应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水利防汛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地方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等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以及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公安、旅游、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水利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等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做好城市内涝的排水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国土资源、旅游、安监及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暴雪、低温、霜冻、冰冻(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强化指挥、疏导车辆行驶;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落实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行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做好供水、供暖、供气等系统防冻措施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国土资源、教育、旅游、安监及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渔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预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爆胎等引发交通事故。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做好高温中暑患者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渔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减少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林业部门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不利影响。

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旱灾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救治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雷电、冰雹、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和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注意防范,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民航部门落实雷电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根据大雾、霾的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启动与气象部门的即时会商机制,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环境监测和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海事、渔业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等准备,避免在雾、霾时段上学放学。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变更与终止

市气象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及时变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将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

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据此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各种形式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驻淮解放军、武警部队,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然灾害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对达到《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6.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应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6.5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气象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Ⅰ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河湖水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特别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1级或阵风13级及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持续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雪,部分地区特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积雪特别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严重影响。

(4)干旱:我市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县(区)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霾:预计未来24小时我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严重霾天气。

(6)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特别重大死亡和经济特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历史罕见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市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时。

8.1.2Ⅱ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河湖水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大风、冰冻、高温热浪、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0级或阵风12级,并伴有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暴雪,部分地区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雪天气。积雪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较大影响。

(4)干旱:我市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县(区)的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冰冻(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严重影响。

(6)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7)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8)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连续出现日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地区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9)霾:过去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已出现严重霾,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10)雾: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强浓雾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持续12小时及以上强浓雾天气。

(11)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特大死亡和经济重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

(12)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时。

8.1.3Ⅲ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河湖水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大风、冰冻、低温、高温、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9级或阵风11级,并伴有暴雨天气。

(2)暴雨:过去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大雪,部分地区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有较大积雪,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4)干旱: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4℃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6)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7)冰冻(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较大影响。

(8)低温:过去72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9)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37℃,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10)雾:过去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强浓雾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持续6小时及以上的强浓雾天气。

(11)霾:过去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已出现重度霾,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12)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重大死亡和经济较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

(13)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时。

8.1.4Ⅳ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河湖水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寒潮、低温、高温、大雾、霜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一般)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台风影响我市,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8级或阵风10级。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且有成片大暴雨。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雪天气,且有成片暴雪。有积雪,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5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5)低温:过去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6)高温:预计未来72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连续出现35℃及以上,且有成片37℃及以上高温天气。

(7)雾:过去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浓雾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持续6小时及以上的浓雾天气。

(8)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9)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的天气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10)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灾种

级别

台风

暴雨

暴雪

寒潮

大风

低温

高温

干旱

霜冻

冰冻

Ⅰ级

√

√

√

 

 

 

 

√

 

 

 

√

Ⅱ级

√

√

√

√

√

 

√

√

 

√

√

√

Ⅲ级

√

√

√

√

√

√

√

√

 

√

√

√

Ⅳ级

√

√

√

√

 

√

√

 

√

 

√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市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 名词术语

台风: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按降水强度分为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三级:暴雨为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之间;大暴雨为100-24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雨为250毫米及以上。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按降雪强度分为暴雪、大暴雪和特大暴雪三级:暴雪为24小时降雪量10-19.9毫米之间;大暴雪为20-2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雪为30毫米及以上。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按照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可以将气象干旱分为五级。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干旱等级划分表

等级

类型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月尺度

季尺度

年尺度

1

无旱

-40<Pa

-25<Pa

-15<Pa

2

轻旱

-60<Pa≤-40

-50<Pa≤-25

-30<Pa≤-15

3

中旱

-80<Pa≤-60

-70<Pa≤-50

-40<Pa≤-30

4

重旱

-95<Pa≤-80

-80<Pa≤-70

-45<Pa≤-40

5

特旱

Pa≤-95

Pa≤-80

Pa≤-45

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龙卷风:指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其中心附近风速可达17级以上,对建筑物、地面设施、树木以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水平能见度降低至1000米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见度分为大雾、浓雾、强浓雾和特强浓雾四级,其中大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500米且小于1000米;浓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200米且小于500米;强浓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50米且小于200米;特强浓雾为能见度小于50米。

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水平能见度降低10公里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见度将霾预警分为轻微霾、轻度霾、中度霾、重度霾和严重霾五级:轻微霾为能见度5-10千米;轻度霾为3-4.9千米;中度霾为2-2.9千米;重度霾为1-1.9千米;严重霾为小于1千米。

8.3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附表1-15)

 

附表1

台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

Ⅳ级、Ⅲ级

Ⅱ级

Ⅰ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蓝色、黄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及时发布台风橙色预警,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及时发布台风红色预警,跟踪发布台风动态,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水利防汛部门

通知各水库、河道、涵闸、泵站等管理单位做好防御台风暴雨准备

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根据险情,动员相应的社会力量,加强抗台风暴雨抢险队伍,及时排除因台风暴雨造成的险情

民政部门

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

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台风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台工作

通知有关单位和业主对设置的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采取加固措

通知有关单位和业主对设置的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采取加固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

采取措施,宣传台风可能对市民健康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采取措施,做好台风所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抢救受灾伤病员

组织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交通运输、海事、省洪泽湖渔管会

协助公安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规划水上应急交通线路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通知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台风暴雨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隧道和内河航道及其他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教育部门

提示学校、幼儿园做好防台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督察学校、幼儿园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的安

民航部门

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机场、进港航班

采取机场封闭措施,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农林、渔业部门

提醒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林场等做好防台风准备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林场等采取一定的防台风措施

农业、水产业、畜牧业、林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台风措施,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的作物

公安部门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台风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

旅游部门

宣传台风可能对游客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

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危险点,采取防范措施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协助当地政府采取应急措施

安监部门

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台风暴雨的安全工作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台风暴雨工作

参与、协调台风暴雨引发的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

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防台风,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撤离辖区范围山边、河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尤其是临近山坡的临时建筑中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部队和武警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新闻媒体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台风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台风灾害防护。

社会公众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台风信息,及时了解台风动态;不要到台风途径地区游玩或到海滩游泳

调整出行计划,尽量减少外出,关闭门窗;不要在广告牌、架空电线电缆、树木下躲避,以免受伤

尽量不要出门,户外人员尽量寻找安全地带躲避,并要注意防止雷电袭击;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

学 校

做好防台准备、暂停户外活动

收到停课通知后保护好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安

社区、乡村

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

关注台风最新动态,检查该区各项防台情况

组织力量对区内出现的灾情进行救援

建筑工地

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做好防台工作

停止户外作业

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营运单位

及时收听、收看台风信息

关注台风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迅速组织调集力量,抢修受台风侵袭损毁的设施

附表2

暴雨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

Ⅳ级、Ⅲ级

Ⅱ级

Ⅰ级

气象部门

加监测预报及时发布 暴雨蓝色、黄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及时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及时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开展暴雨影响分析评估

水利防汛部门

通知各水库、河道、涵闸、泵站等管理单位做好防御台风暴雨准备

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根据险情,动员相应的社会力量,加强抗洪抢险队伍,及时排除因洪水造成的险情

民政部门

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

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

提示学校、幼儿园做好防雨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督察学校、幼儿园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的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暴雨工作;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配合及时修复

卫生计生部门

 

组织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公安部门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

协助公安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督促公路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隧道、内河航道和其他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农林部门

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的作物

民航部门

发送预警信息机场、到所有进港航班

采取机场封闭措施,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旅游部门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

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危险点,采取防范措施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协助当地政府采取应急措施

安监部门

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暴雨的安全工作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工作

参与、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

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水浸、房屋漏雨等情况,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撤离辖区范围山边、河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尤其是临近山坡的临时建筑中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部队和武警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新闻媒体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暴雨灾害防护

学 校

做好防雨准备、暂停户外活动

收到停课通知后保护好在校学生的安全

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营运单位

及时收听、收看暴雨信息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社区、乡村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检查该区各项防雨情况

组织力量对区内出现的灾情进行救援

社会公众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暴雨信息,及时了解暴雨动态;不要到暴雨发生的地区游玩或到海滩游泳

调整出行计划,尽量减少外出,尽快回家;关闭门窗,以免雨水进入室内

户外人员尽量寻找安全地带躲雨,并要注意防止雷电袭击;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

建筑工地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做好防雨工作

停止户外作业


附表3

暴雪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

Ⅳ级、Ⅲ级

Ⅱ级

Ⅰ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蓝色、黄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及时发布暴雪橙色预警,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及时发布暴雪红色预警,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暴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暴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

协助公安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道路交通安全通畅。督促公路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督促公路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内河航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民航部门

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机场、进港航班

采取机场封闭措施,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营运单位

及时收听、收看暴雪信息

关注暴雪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损毁设施

卫生计生部门

采取措施保证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

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

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农业部门

组织种植业主做好防雪灾、防冻害及采取其他有效防御措施

国土资源部门

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危险点,采取防范措施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协助当地政府采取应急措施

教育部门

提示学校做好防雪灾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督察学校做好防雪灾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旅游部门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安监部门

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雪的安全工作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雪工作

参与、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各级政府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雪灾防御、积雪清理及灾害救援工作

城管部门

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雪情况,要求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并配合及时开展清雪

新闻媒体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暴雪天气预报信息

部队和武警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乡镇、街道

办事处

通知、组织辖区内单位、居民等清理积雪,要求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并组织检查

社区、乡村

及时收听有关暴雪信息,通知住户清理积雪,并组织检查

关注暴雪最新动态,检查该区积雪清理情况

关注暴雪最新动态,检查该区积雪清理情况,组织力量对区内出现的灾情进行救援

学 校

做好防雪灾准备、暂停户外活动

做好防雪灾工作,停止户外活动,保护好在校学生的安全

社会公众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暴雪信息,及时了解暴雪动态;主动做好门前积雪清理


附表4

寒潮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

Ⅳ级

Ⅲ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蓝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及时发布寒潮黄色、橙色预警,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寒潮影响开展分析评估

民政部门

采取防寒措施,避寒场所开放

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对市政园林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对市政园林树木、花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农林、渔业部门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寒措施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加暖、加盖和防大风措施。部分作物可以提前收获上市

卫生计生 部门

采取措施,宣传寒潮可能对市民健康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做好寒潮所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

海事、交通运输部门

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乡镇、街道办事处

组织实施本辖区各项防寒、救援工作

新闻媒体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寒潮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做好寒潮灾害防护

社会公众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各类寒潮信息,及时了解天气变化,注意添衣保暖

年老体弱者、儿童、患有呼吸道疾病、关节炎、胃溃疡、心脑血管疾病者注意预防

社区、乡村

及时收听有关寒潮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做好防寒工作,并提示居民注意取暖设施的用电、用气安全

 
附表5

大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

Ⅲ级

Ⅱ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黄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及时发布大风橙色预警,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水利防汛部门

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有关地方政府共同负责转移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

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准备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等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提醒有关单位对公共服务设施、树木等的安全性进行巡查,并采取加固措施

安排专人对公共服务设施、树木的安全性进行排查,并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

通知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通知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回港避风的船舶应视情采取积极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转移到安全地带;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农林渔业部门

提醒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林场等做好防风、防火准备工作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林场等,采取一定的防风、防火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

采取措施,宣传大风可能对市民健康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做好大风所引发的疾病防控和伤员救治工作

 

电力、通信部门

监控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确保安全;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对于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进行严密监控,并事先进行加固;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民航部门

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机场、进港航班;采取保障飞行安全的措施

 

新闻媒体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大风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做好大风灾害防护

 

乡镇、街道办事处

组织实施本辖区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社区、乡村

及时收听有关大风预警信息,并通知住户做好防风工作,并提示居民注意安全

 

社会公众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各类大风预警信息,及时了解天气变化

尽量不要出门,不要在广告牌、架空电线电缆、树木下躲避

 

附表6 

高温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

Ⅳ级

Ⅲ级

Ⅱ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蓝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及时发布高温黄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及时发布高温橙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高温影响开展分析评估

公安部门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公安消防部门特别注意因电器超负荷引起火灾的危险,告诫市民注意防火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

各学校做好学生防暑降温工作

停止举行户外活动

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已到校学生和入园儿童应派专人负责看护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建筑、施工等露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

建议建设单位停止户外、高空作业

农林、渔业部门

对种植、养殖物采取防高温保护措施

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种植、养殖业的影响

加强对种植、养殖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的指导

水利及供水部门

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生活和重点生产

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民政部门

通知各县(区)民政部门做好高温预防工作,注意防暑降温,对贫困户、五保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加强避暑、收容场所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暑降温

卫生计生部门

宣传中暑救治常识,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卫生保障措施

落实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和儿童)因中暑引发其他疾病的救治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可能大量增加的中暑或类似病患者

交通运输部门

对各交通物流企业、单位加强指导和组织,采取防暑降温包括措施

提示道路作业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采取防护措施

停止户外、道路路面作业

旅游部门

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监管,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采取措施,建议某些户外旅游项目暂时停止开放

关闭户外旅游场所

电力部门

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故障

采取错峰用电措施,保障用电供给和安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查处高温下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强行工作的企业

在高温时段根据情况发出停工建议

部分行业停工停产

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

加强对市场生产、流通防暑降温药品、防暑防晒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

安监部门

监督各成员单位,加强高温条件下安全生产管理

新闻媒体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高温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做好高温灾害防护

乡镇、街道办事处

配合民政部门,积极救助困难户、老弱人员;在辖区内广泛宣传防高温中暑常识

社区、乡村

及时收听有关高温信息,并通知本区住户做好防暑工作

社会公众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高温天气预警信息;中午前后避免户外活动

调整作息,注意饮食调节,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停止户外活动

 

附表7 

雷电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气象预警

雷电监测预警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重大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消防部门

应急处置因雷击事件造成的火灾

交通运输、民航部门

向雷电发生地域的交通单位发出停止户外高空作业的通知;提示提防雷雨大风,提示航空部门飞机起降安全

教育部门

通知学校停止露天体育课和升旗活动;督促检查学校在雷电发生时让学生留在学校课室内,待雷电天气过后才可室外活动或离校

公安部门

组织警力上街巡查,疏导道路交通;处置因雷击事件造成的交通事故; 通过交通电台向司机提示交通堵塞路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组织道路桥梁、路灯巡查,及时组织人员修复被雷电击坏的路灯等市政设施,疏通排水管道;通知绿化人员停止户外作业

卫生计生

部门

组织做好雷电伤亡人员医疗救护和伤亡人员统计工作

农林部门

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安监部门

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雷电的安全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雷电工作;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旅游部门

通知旅游景点停止户外娱乐项目

民航部门

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新闻媒体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做好雷电灾害防护工作

电力部门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事发地政府

组织协调对伤亡人员和灾情展开救助;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事故和灾情救助情况

社区、乡村

在社区内公告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预警信号;提示居民收好阳台衣物关闭门窗

社会公众

避免在空旷处行走,尽量躲避在室内等安全场所;避免在大树、高耸孤立物下躲避雷雨;尽量避免在雷雨时拨打接听手机

 

附表8

雾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

II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蓝色预警

及时发布大雾黄色及其以上预警和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造成重大灾害的 大雾影响开展分析评估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驾驶员放慢行驶速度、开启亮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对客运站、港口码头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对高速公路交通实行管制;视情封闭高速公路,对客运站、港口码头、市内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海事、渔业部门

向水上船舶和水上、水下作业单位发布信息,提醒落实安全措施

必要时采取限航、停止作业、内河停航措施,禁止渔业船舶出港

卫生计生部门

根据大雾天常发病例,做好相关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具的准备工作

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疾病患者突然增多的情况

教育部门

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减少或取消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妥善安排校内园内的学生和儿童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妥善安排校内园内的学生和儿童

民航部门

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进港航班;采取保障飞行安全的措施;根据机场封闭情况,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新闻媒体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及交通路况等信息;按照应急指挥部门的安排及时刊播防灾救灾信息

电力部门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社会公众

不要出门行走,更不要早起锻炼,非出门行走不可的最好戴上口罩,外出归来应立即清洗面部及裸露的肌肤,注意交通安全

户外人员应使用口罩等防护品,尽早到室内躲避浓雾天气,注意交通安全

 

附表9

霾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

Ⅲ级

Ⅱ级、Ⅰ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霾黄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加强与环保部门联合会商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霾橙色及以上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预警发布频次;启动与环保部门的即时会商机制,与环保部门联合发布大气污染预警;对造成重大灾害的霾影响开展分析评估

环保部门

加强环境监测;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合会商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预警

加强环境监测;启动与气象部门的即时会商机制,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预警;根据环境监测和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教育部门

减少室外活动,及时了解霾预警信息,做好防御霾危害的相关工作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霾预警信息,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告知霾出现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做好霾危害的宣传和防御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通过城区主要路口的电子屏幕及交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驾驶员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途经盘山临水及崎岖道路时自觉放慢行驶速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卫生计生部门

根据霾天气常发病例,做好相关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具的准备工作,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疾病突然增多的情况

新闻媒体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交通路况等信息,按照应急指挥部门的安排及时刊播霾防灾救灾信息

社会公众

不要早起锻炼,必要时出门行走应戴口罩,外出归来应立即清洗


附表10 

霜冻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

Ⅳ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霜冻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

农林部门

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对农作物、林业育种应采取田间灌溉等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蔬菜、花卉、瓜果应采取覆盖、喷洒防冻液等措施减轻冻害

民政部门

通知各县(区)民政部门做好霜冻预防工作,注意防寒保暖,对贫困户、五保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

根据霜冻天常发病例,做好相关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具的准备工作

新闻媒体

及时跟踪报道霜冻预警信息,刊播霜冻防护知识

社会公众

注意防寒保暖

 

 

附表11 

冰雹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气象预警

冰雹监测预警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冰雹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重大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农林部门

做好防冰雹应急工作和雹灾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民政部门

做好雹灾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新闻媒体

及时报道冰雹预警信息,刊播冰雹科学防护知识

社会公众

及时了解掌握天气信息,减少户外活动,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附表12

干旱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

Ⅲ级

Ⅱ级

I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并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做好抗旱物资调配工作

水利防汛部门

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

做好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及其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农林部门

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民政部门

落实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负责因旱灾导致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新闻媒体

及时报道抗旱预警信息,加强社会引导

电力部门

加强抗旱电力保障

 

 附表13

低温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

Ⅳ级

Ⅲ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并根据事态发展适时变更预警信息

农林部门

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

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社会公众

注意做好个人防冻保暖,适时添加衣物

 
附表14

冰冻(道路结冰)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

Ⅲ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冰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

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

通知做好车辆防冻工作,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行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冰冻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

做好供水、供气、供暖等系统防冰冻措施

农林部门

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民政部门

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卫生计生部门

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新闻媒体

及时报道道路结冰预警信息,加强社会引导

民航部门

做好机场除冰扫雪和航空器除冰工作,保障运行安全

电力部门

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社会公众

及时了解掌握天气预报信息,做好出行前的各项防护工作,防止因道路结冰打滑造成外伤

 

附表15

龙卷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气象预警

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

气象部门

及时发布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重大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农林部门

做好龙卷风灾后应急救助工作,帮助农户恢复生产

民政部门

做好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

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新闻媒体

及时宣传科学防护知识

社会公众

及时了解掌握天气信息,龙卷风发生时避免户外活动,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淮政办发(2016)4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