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办发〔2014〕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维护和保障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大学生入伍奖励金标准进行调整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年发放标准:按照《江苏省实施〈军人优待条例〉办法》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苏发〔2011〕40号)有关精神,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进行打卡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集。
二、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金
2014年(含)以后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金按《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
(一)在校专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在校本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金,由批准入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发放。
县(区)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将入伍人员信息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大学生士兵身份需经就读高校审核确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淮政办发(2014)9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