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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索 引 号 014289810/2013-00516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 淮政发〔2013〕198号 公开日期 2013-11-19
文  号 淮政发〔2013〕198号 公开日期 2013-11-19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创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 键 词 科技 创新 试点 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加快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创建的若干政策。
时效说明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政规〔2024〕6号),本文件废止。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创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淮政发〔2013〕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创建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9日

 

关于加快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创建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意见》(淮发〔2013〕25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政府科技创新投入

1.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到2015年,市、县区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力争达到3%。

2.市政府设立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创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企业研发平台及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科技支撑、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人才培育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加大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投入;各县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相关科技奖励政策的兑现。

二、加快科技园区基地建设

3.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产业园(孵化器、加速器),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建成的省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产业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的市级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5.支持重点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企业“两站三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最低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成的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速培育创新型企业

8.加大科技企业家培训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举办科技企业家高级研修班、组织科技企业家考察交流等活动。对自主参加培训活动的科技企业家经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培训经费补贴。

9.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省优秀新产品奖的,分别每个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每年评定10-15个市级优秀新产品,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

12. 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聚集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重点支持我市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科研成果或建设研发机构时购置研发设备,市、县区财政对企业购买费用予以补贴。

13.执行国家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有关政策,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给予具体支持。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制定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并公布我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在本市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优先给予政府采购。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资助。

14.加强企业研发投入行政引导力度。对连续两年无研发投入的,或研发投入占其销售收入比例低于1%的企业,市级科技、人才等各类专项资金一律不予支持,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等项目,不享受科技优惠政策。

五、支持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

15.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支持产学研合作方式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淮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支持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院校、世界500强企业在淮建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鼓励国际科技合作,支持国外高校、研究机构在淮设立独立科研机构、兴建科技产业园区;支持本市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在境外设立科研开发机构。对以上设立的各种独立研发中心(机构)并正常运作的,根据规模和层次,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运行经费补贴;设立非独立的研发机构,分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行经费补贴;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特别支持。

17.落实企业技术转让优惠政策。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发挥市科技成果转化等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作用,采取无偿拨款、有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投入方式,重点支持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研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

18. 建立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本地高校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股权投入等方式实施转化,单位可给予成果完成人不低于技术转让金60%的奖励或者90%的股权奖励。积极推进在淮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利用科技成果作价直接入股企业。

六、强化科技人才支撑作用

19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有关政策意见。吸引支持海内外优秀人才来淮安创新创业。市财政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淮安创业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经认定给予30-100万元的项目资金资助,特殊人才“一事一议”。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经认定给予300-3000万元的创新资助,同时在购房补助、子女就学、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资助和优先照顾。

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20.鼓励支持各类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创造和运用,对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补助。

21.突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在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示范创建过程中被评为优秀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八、加快发展科技金融产品

22.市财政、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区设立科技创业种子(天使)投资基金。根据科技创业企业的团队力量、科技含量、项目前景等因素,通过无偿资助、偿还资助、直接股权投资、引导性投资等方式,专项用于扶持科技人才创业项目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23.市财政、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区设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在支持科技企业中所发生贷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积极帮助符合申请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支持。

24.支持组建科技银行,开发科技金融新产品,设立科技金融绿色通道。扩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实现对重点科技园区的全覆盖。

25.建立健全科技信贷保险体系,加大对科技信贷业务的风险补偿力度。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创新,鼓励科技型企业在“新三板”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拓宽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九、大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26.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我市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

27. 加大对全社会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表彰激励,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每年定期举办淮安市大学生创业竞赛、优秀发明专利评选等活动,对获得优胜的项目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我市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参与国家、江苏省举办的创新创业赛事,对获得优胜的项目给予奖励。被评为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和江苏省百件优质发明专利奖的专利,分别给予30万、10万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8市政府设立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推进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园区)、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财政奖补资金除特别注明的,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不重复奖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淮政发(2013)19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