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索 引 号 | 014289810/2013-00472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人民政府 | ||
文 号 | 淮政发〔2013〕177号 | 公开日期 | 2013-10-09 | ||
文 号 | 淮政发〔2013〕177号 | 公开日期 | 2013-10-09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市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社会福利 调整 医保 通知 | ||||
内容概述 | 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 ||||
时效说明 |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政规〔2023〕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淮政发〔2013〕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缴费年限计算口径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适当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其中,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2%不变;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提高到8%;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含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一次性缴纳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选择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连续缴费至上述规定年限,其连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三、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12年3月1日之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政策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