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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索 引 号 014289810/2011-00073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淮政办发〔2011〕82号 公开日期 2011-07-10
文  号 淮政办发〔2011〕82号 公开日期 2011-07-10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淮安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财政 投资 基金 管理 通知
内容概述 淮安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淮安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8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制定的《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步伐,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市场,促进创新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淮政发2011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市政府设立,是引导境内外资本在我市开展创业投资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淮安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与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为2亿元,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经申请获得的国家、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固定收益和其他收益;

(四)其他资金。

                               第三章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对象主要是社会资本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支持投资成效显著的创业投资企业、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吸引外地资本和外商资本在我市参与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不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并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

第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和运作,在我市注册,并经省发改委备案。

(二)有明确的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

(三)自引导基金参股之日起一年内,新增创业投资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前三年累计新增创业投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每年对我市企业的创业投资占其当年创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具有良好的投资决策机制、内部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其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及相关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应就引导基金参股事宜签订《投资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并明确下列事项:

(一)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最长不超过7年。

(二)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但可派董事监督运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三)对未按《投资人协议》和《公司章程》运作的,引导基金董事可以在董事会决议中行使一票否决权、并可选择中止注资或退出参股。

第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可适时转让。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股权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财政部公开发行的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中股权的,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四章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可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对我市产业政策鼓励的成长性企业,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10%-3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跟进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总额不高于引导基金的50%

第十条  跟进投资的引导基金应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合作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事项。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的引导基金与其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三条  跟进投资的引导基金除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年度分红取回权以及双方约定事项外,其他日常管理事项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代行权利。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和科技局负责人组成。由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产业、科技、金融、财务、法律等行业相关专家组成。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委托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权利,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二)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派出董事,负责监督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三)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第十六条   对市内增长潜力大、投资收益高的优质企业,引导基金有优先投资权。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引导基金退出回收的资金,应在退出后二周内返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形式支持我市创业投资发展,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及其他法律法规限制的领域。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可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可从年度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日常运作经费,用于支付评估咨询、委托管理等费用。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淮政办发(2011)8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