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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索 引 号 014289810/2018-00158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 淮政发〔2018〕103号 公开日期 2018-11-14
文  号 淮政发〔2018〕103号 公开日期 2018-11-14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关 键 词 信用体系 办法 通知
内容概述 《淮安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淮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淮安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安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效说明 有效。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淮政发〔20181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淮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淮安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淮安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81030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信用淮安建设,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23号)以及《淮安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淮政办发〔2016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作为联合奖惩的重点对象,其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及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红黑名单的认定

  第三条  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审定各领域红黑名单。市、县区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下统称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实际情况,建立本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有效期限、退出方式、信用修复、事后告知和奖惩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职能部门依法认定的红黑名单,要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交叉比对,如有异议要进行核实处理,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部门应当将信息主体纳入红名单,作为联合激励对象:

(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依法依规组织认定获得荣誉的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省级(含)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

(三)省级(含)以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

(四)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主体。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部门应当将信息主体纳入黑名单,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行为的;

(二)在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服务等方面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

(三)有非法占用土地、林地、河床、湖区等自然资源,或者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为的;

(四)有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价格违法、统计违法、违规开展债券代持、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滋事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

(五)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的;

(六)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失信行为的;

(七)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

(八)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的;

(九)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

(十)在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中,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规范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十一)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情形的。

第三章 红黑名单的披露

  第七条  红黑名单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八条  报送发布黑名单信息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主要失信事实(法院判决主要内容)、失信行为类型和依据、处罚法定文件和编号、认定单位、确定失信时间、信息有效期(移出日期)等内容。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单位性质、主要失信事实和依据(法院判决主要内容)、失信行为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处罚法定文书和编号、认定单位、确定失信时间、信息有效期(移出日期)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  职能部门应及时将依法认定的红黑名单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同时7个工作日内推送到市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共享,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负责在信用淮安网统一披露全市红黑名单。

    第十条  红黑名单还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部门公告等广泛披露。

  第十一条  失信自然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法人、其他组织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将其有关失信信息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红黑名单发布(公示)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结合表彰性质和信息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第四章 红名单的褒扬和激励

第十三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信息主体可采取以下褒扬和激励措施:

(一)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职能部门在行政监管和服务中要将列入红名单的信息主体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淮安等网站进行公示。新闻媒体要深入挖掘宣传诚实守信红名单典型人物、企业和事迹。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示范企业。

(二)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职能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红名单市场主体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部分申报材料不具备的,实行先信用承诺后补报材料,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职能部门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红名单信息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依法依规对红名单信息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住房租赁等领域对红名单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探索发行个人诚信卡,根据信用积分给予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城市交通系统票价优惠等便利服务。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对纳入红名单投标企业,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开发应用面向红名单信息市场主体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守信激励产品。开发激励红名单农村群体的优惠信贷产品,对红名单信息主体提供绿色服务通道、降低或减免服务费用等优惠和便利。

第五章 黑名单的约束和惩戒

第十四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信息主体,应依法依规采取以下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限制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暂停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四)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五)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限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七)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八)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九)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十一)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主体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十二)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等联合惩戒措施。将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十三)对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失信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十四)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对黑名单会员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十五)鼓励媒体、公众对非法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黑名单企业及其他失信行为进行举报、披露和曝光,通过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第六章 信用修复和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黑名单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或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一)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归集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三)黑名单信息超期限使用的。

第十六条  市信用中心和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异议信息需提交信息提供单位核实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及时反馈市信用中心。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市信用中心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单位进行修正,更正发布,并在原发布和提供范围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维持原信息。

第十七条  失信黑名单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可向本级信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在黑名单信息使用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退出黑名单:

(一)初次列入黑名单,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且在其后6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非初次列入黑名单,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12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信息提供单位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失信。

第十九条  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黑名单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黑名单提供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信用修复意见,并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黑名单提供单位应核实并提出意见。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黑名单提供单位将信用修复信息报送至市信用中心,市信用中心应及时采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黑名单信息应当转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条  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和管理等程序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除、更改公共信用信息,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

第七章 督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信用办应当定期督促、考评职能部门执行信用联合奖惩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各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信用办报送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报告。各县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辖区信用联合奖惩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本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的;

(二)未及时推送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的;

(三)未对红黑名单信息主体实施联合奖惩的;

(四)记录信息不实或提供错误联合奖惩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13号)不再执行。

 

 

淮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使用,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谁负责,谁产生异议、谁负责处理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设立专职工作机构,保障人力、财力投入,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报送和使用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  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县区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企业、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目录、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以及信用信息应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

    各级信息提供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做好本行业(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报送、管理以及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并将本行业(领域)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按时提供给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市、县区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以下简称信息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使用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开展分类管理和联合奖惩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失信程度分类、红黑名单认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信息安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或规范,深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推广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服务,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与归集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各级信息提供单位,依据国家和省信用信息目录规范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征求社会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予以发布,明确信息记录、归集的内容、使用范围、更新周期、数据来源、格式规范、使用期限和公示期限等,目录清单需报至同级信用信息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条  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学历、职称、资格、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注册资本(金)、成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管的姓名职务及身份证号码等注册登记信息;

    (三)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审批信息;

    (四)从业(执业)资质资格信息;

    (五)其他基础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主体的正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其他正面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的负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映信用状况的刑事犯罪判决信息、违法违规信息;

    (二)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信息;

    (三)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信息;

    (四)违法用工、骗取套取社保基金、恶意欠薪、税收失信、传销、统计违法、非法经营、违规运输、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信息;

    (五)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七)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限制、禁入的信息;

    (八)发生学术造假、考试作弊行为等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九)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反映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十)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负面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主体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提供单位认定的信息主体信用状况信息;

   (二)信用承诺信息;

   (三)日常监督检查、约谈等信息;

   (四)不动产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按照目录规范记录公共信用信息,根据行业(领域)失信等级标准,对失信行为信息标明失信程度,建立健全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逐步创造条件,依托市、县区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和交换公共信用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通过数据库对接等方式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暂不具备数据库对接条件的,以适当过渡方式提供信息。

    信息提供单位可采取市统一推送或同级推送方式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公共信用信息,避免重复归集报送。

    市统一推送。由市级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全市的部门信息统一推送给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市、县区共享交换目录向各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信息。对于市统一推送之外县区增加的信息,按照市、县区互补的原则由县区各部门补充向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各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同级推送。由市、县区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信息分别推送给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将依法认定的红黑名单信息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由各级信息提供单位在信息目录中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社会公开、政府共享、授权查询三类。

    第十九条  市、县区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息目录明确的政府共享信息范围,与信息使用单位共享。鼓励信息使用单位在业务系统中采用嵌入式接口调用方式,实时获取并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信息提供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实现单位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信用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单位和自然人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单位或者自然人可以查询自身信息。查询他人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信用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规范,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财政资金和项目安排、公共资源交易、日常监管、评优评级等活动中,进行信用审查,应用信用报告,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依照法定权限予以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群团组织等依法依规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根据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按照风险定价方法,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法人和公众查询自身或经授权查询相关方的公共信用信息,在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息使用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和各项备忘录要求,依托联合奖惩系统,依照联合奖惩清单,对列为红黑名单的信息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将严重失信法人的失信信息记入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失信记录,具备条件的应标明失信严重程度。信息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对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修复和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有明确失信严重等级的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失信为1年、严重失信或未明确失信等级的失信信息为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作为惩戒依据,也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信息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或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归集本办法第十四条禁止归集信息的;

    (三)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异议信息需提交信息提供单位核实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及时反馈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单位进行修正,更正发布。

    第三十条  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信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信息主体在其失信信息使用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

   (一)失信信息公示期满3个月以上,信息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二)未涉及以下不得予以修复情形:

    1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2.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3.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45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55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6.社会法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7.市、县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信息主体应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失信。

    第三十二条  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息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信息提供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信用修复意见,并在信息提供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信息提供单位应核实并提出意见。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信息提供单位将信用修复信息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及时采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条  信用管理部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非履职需要,不得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第五章  督促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均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牵头部门,落实数据管理和审核等责任人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不断提升信息归集和应用的常态化、连续化和高效化。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组织定期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情况报告,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情况作为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产生或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其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已出台的信用管理文件相关条款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淮安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强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江苏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44号),结合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基本原则,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文化,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8年底,完成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个人信用记录建设,实现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建立健全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管理和使用机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到2020年底,建立全面、规范和有效的个人诚信体系,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较为完善,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的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文明公约、居民公约、乡规民约和行业规范诚信内容,突出诚信文化建设。充分利用诚信道德讲堂等资源,做好诚信文化推介,树立道德之新风,建立诚信之根基。宣传信用知识读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在全市开展诚信文化“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乡村”等活动,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7·5”网络诚信宣传日、“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平台,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政务大厅和写字楼,以及公共交通、楼宇电视、户外传媒等显著位置展示诚信主题内容,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信用奖惩案例等。广泛开展“信用消费进万家”、“放心消费创建”等诚信主题宣传活动。挖掘传统文化中诚信文化,创作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工商局、市人行、市法制办、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等)

(三)积极选树诚信典型。发掘各行各业诚信典型,广泛开展选树道德模范、感动淮安、诚信市民、依法诚信示范企业家、诚信杰出青年、各行业领域诚信杰出人物等活动,推出一批诚信人物、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各地、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诚信典型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推进重点人群诚信教育。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增强依法诚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税费缴纳和城市管理等领域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培育企业诚信文化。加强对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导游,以及工程建设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职业人群的守信遵规教育,培养职业操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旅游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

(五)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设立诚信教育宣传基地,聘请“诚信宣讲师”和“诚信宣传员”,举行“珍爱信用记录”讲座,倡议诚信考场、诚信超市等,组织开展“校园好故事”、“校园好集体”、“淮安好人进校园”等活动,选树“美德少年”、“十佳(优秀)少先队员”等,发放《中小学生征信诚信教育宣传画册》等。推动高校建立成年学生信用档案,将在国家考试中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助)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举办校园诚信主题辩论赛、诚信知识竞赛、诚信典型评选和“感恩于心、诚信于行”等系列活动,建立青年诚信宣传队伍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明办、团市委、市人行、市经信委(信用办),淮阴工学院、淮阴师范学院等高校)

     三、加快推进个人信用记录建设

(一)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识别码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人口信息库与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息对接共享,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推动在金融、民政、教育、司法、交通、社保、政务服务、纳税、涉税中介服务、互联网、邮政寄递、通信、水电气等领域的实名登记和个人身份信息实时核查服务,稳步推进个人身份信息网上一体化认证、核查和信息服务,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记录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金融办、淮安银监分局、市人行、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通管办,淮安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电集团、市燃气公司等)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涉税中介服务、统计调查等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等关键岗位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寄递人员、安全评估师、卫生评估师、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人、环境影响评价及检验监测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电子商务平台从业人员以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及相关注册人员等重点人群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及时归集个人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税务局、市卫计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金融办、市法院、市商务局、市人行、市统计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管局等)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丰富信息安全监管技术手段,完善网络、主机和信息系统、数据库等安全防护设施,严格实施网上应用统一身份认证,强化信息系统安全审计,实时监测分析异常应用,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行为。严格执行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邮政寄递业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加大通信市场准入管理和快递业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人行、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通管办、市邮政管理局等)

(二)加强隐私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加大对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加强对各查询网点委托授权、查询结果、查询人员的管控。落实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行、市委网信办、淮安银监分局、市通管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经信委(信用办)等)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公布信用修复办事指南,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鼓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纠正和修复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文明办,市各有关部门)

    五、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机制

(一)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按照省统一规范,加强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归集全市个人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包括资格资质、表彰奖励、公共事业费用欠缴、金融活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逐步实现各部门信息归集交换全覆盖。加强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与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与信息交换共享。在“信用淮安”网站开辟重点人群信用信息查询专栏,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推广现代化服务手段,利用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提供多渠道的信息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行政审批局、市人行,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根据国家、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完善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人口信息库等,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将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文明交通严重失信人员、劳动保障严重失信人员等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公布的“黑名单”信息以网络接入方式,封装成信用查询接口并根据授权开放,供市行政审批局及相关部门业务管理平台进行信用比对,便于各部门业务人员在业务受理时,及时跟踪申请人的失信情况,对失信个人进行自动锁定和自动拦截。(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公安局、市法院、市税务局、市交通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编办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信用淮安”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和身份验证体系,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务人员调任选任和干部选拔任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审核、企业员工招录和高管任职、职业人群执业,以及各类评优评先等环节中的应用,鼓励应用个人信用查询报告。探索制定基于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引导各地各部门将社会信用积分、商务信用积分体系与社会公共服务有效结合,强化线上线下联动。鼓励推进个人信用信息作为行业市场准入、保险费率浮动、银行信贷发放、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缴费方式调整的参考依据。探索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人行,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构建个人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为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群体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可以在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公共服务和评先树优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鼓励社会各方对信用良好的个人在公共交通、租借租赁、旅游住宿、图书借阅(24小时城市书房)、景点门票、个人信贷等方面提供优惠。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信用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推进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激励计划。开展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推动银税合作,为守信个人提供更多的金融信用产品。研究开发更多应用场景,在更多领域推广应用个人信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文明办、团市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交通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人行、市旅游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健全严重失信个人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通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妨碍医疗秩序、造谣传谣、偷逃税款,以及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司法服务、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领域具有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的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日常监管、市场准入、投资融资、政策扶持、考核表彰、高消费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限制被招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被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在对失信社会法人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税务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金融办、市人行、淮安银监分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在“信用淮安”网站集中公开展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人行,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决策部署和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时间进度安排,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市信用办要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建设的强大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支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信用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加快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健全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信用等级划分、信用修复、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制度,鼓励各地各部门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应用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开展创新实践,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完善个人诚信建设的法制环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责任落实,确保责任到岗、工作到人、措施到位,将个人诚信建设成效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有序推进各项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个人诚信建设督查,加强对个人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淮安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和《江苏省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44号)要求,建立健全我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多管齐下、协同监管,标本兼治、全面推进,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共建跨区域电商诚信建设协调推进机制,更好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力争实现以下主要目标:建立完善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协同监管机制;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取得积极成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突出的失信问题得到规范治理,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一)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或身份核验标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大力推广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提高企业和个人在网上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认知度。加大电商平台及相关主体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力度。建立产品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网店登记和亮照亮标制度,加快推进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公开。加大非法网站整治力度,打击伪造、冒用企业名称等失信行为。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真实身份审查、登记和公示、进入和退出、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责任。(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通管办、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各相关部门要牵头开展并引导推动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等制定电子商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规范,逐步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防范信用炒作和恶意评价风险。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人行、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网络支付管理。金融主管部门应强化对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及时处理违规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切实落实国家和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责任单位:市人行、淮安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等)

(四)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依托全国统一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记录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消费者评价和申诉、许可管理、交通守法、寄递安全等方面信息。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寄递企业信用状况。加大对服务投诉率较高的快递企业的警示,将服务警示与评先评优、放心消费创建、专用车辆通行、日常市场监管等相结合,对失信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违法失信企业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寄递企业采取限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措施。(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委网信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局、淮安海关等)

(五)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先行赔付”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鼓励商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活动。强化对客户权益保护,保障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委网信办等)

三、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一)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电子商务监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实名登记信息为基础,依法归集和公开电商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举报、信用奖惩、信用评价以及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失信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并与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共享。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金融平台的监管和数据整合,加强合作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推进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建立跨境电商信用信息库,强化跨境电商收发货人和电商平台备案信息的采集、敏感商品(食品、婴配及辅食、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监控、异常消费者监控,开展电商主体身份识别、电商信用记录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以及贸易信息查询等信用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信用办)、市人行、淮安银监分局、市金融办、淮安海关、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引导电商企业严守质量诚信、价格诚信、物流诚信、支付诚信和售后服务诚信。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将承诺信息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对于在投诉举报、随机抽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当作为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信用办)、市人行、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推行商品条形码,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留痕监管体系。支持市内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销产品的线上检验检测认证,推广应用电子报告和证书。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对跨境产品的监管,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和输入性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淮安海关、市农委、市公安局等)

(四)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国家、省和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支持各地政府部门与电子商务平台、征信机构等各类社会机构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工商局、市人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淮安海关、市食药监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一)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线上线下一体化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坚持“以网管网”,利用网络交易监控平台,推进信用、工商、公安、税务、商务、通信、海关等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和工作协调配合,加大网站监管、虚假违法广告治理、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等工作的协同配合,构建“信息共享、监管共推、协作共赢”常态化、长效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网络市场监管新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检、源头追溯、属地查处、区域联动、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研究探索对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微商以及其他新模式新业态的监管,加强部门联合执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通管办、市委网信办、淮安海关、市农委,市各有关部门)

(二)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电子商务平台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发布风险提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并配合进行查处。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切实改进在集中促销、广告宣传、消费维权、依法纳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各有关部门)

(三)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注重发挥电子商务相关协会、商会的作用,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与行政监管部门、电子商务平台、生产企业、消费者等多主体的合作,探索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人行、市行政审批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一)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续期办证、开具上市证明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支持力度,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工商局、市人行、淮安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依法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限制经营、融资授信、上市合规证明开具等,对有关失信人员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鼓励社会各方对出售禁售品、商品违规发布、商品侵权、信用炒作、哄抬价格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予以举报,加大对社会各方举报信息的核查。(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工商局、市人行、淮安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偷逃税款,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进行交易行为的监测,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别建立涉案账户管控机制、企业账户风险防范机制、电信诈骗涉案账户查控机制和网络查控平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税务局、淮安海关、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委网信办、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人行,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诚信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醒引导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保障自己的权益。以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双十一”购物节等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大力推行电商品牌建设,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加强制度标准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制定电子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相关标准规范。鼓励我市电子商务示范区、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先行先试,为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提供实践依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公安局、淮安海关、市人行,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网信、发改、经信、工商、商务、人行、公安、交通、质监、海关、食药监、邮政、通信、税务等各行业、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把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抓好任务落实,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市商务局、市信用办、市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有效推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信用办)、市工商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淮政发(2018)10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