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站内导航: 首页 > 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索 引 号 014289810/2018-00125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淮政办发〔2018〕49号 公开日期 2018-08-22
文  号 淮政办发〔2018〕49号 公开日期 2018-08-22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关 键 词 盐业 监管 改革 通知
内容概述 《淮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时效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84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七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0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调整食盐监管职能,落实、强化监管责任,建立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盐业行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盐安全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盐业监管新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食盐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机构职能、实行政企分开

将原承担食盐专营管理、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的市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参照省级部门职能进行相应调整。将市经信委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划转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信委不再挂盐务局牌子。

剥离县区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企业职能和监管职能分开,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有关行政部门,实行市场化运营,使盐业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撤销县区盐业公司加挂的盐务管理局牌子。县区经信委为盐业主管部门,县区市场监管局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市经信委:为全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专营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盐业行业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修订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全市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市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对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的协调工作;牵头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会同市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非碘盐供应管理、应急管理、信用管理等工作。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负责全市食盐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负责查处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非法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

3.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工作。

4.市农委: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的监督管理。

5.市工商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做好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工商登记或者指导县区工商登记部门做好相关工商登记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6.市质监局:负责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7.市物价局:负责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预警及监督管理,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或紧急措施。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涉盐违法犯罪打击工作。

各县区参照市级层面做法,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三)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执法

1.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江苏省内的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2.结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盐业主管部门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牵头加大对制贩假盐和违规经营食盐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处,加强盐产品标识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盐业行政执法工作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淮安工业园区、苏淮高新区、生态文旅区、宁淮服务业集聚区等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区域的盐业行政执法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园区分局承担具体工作)。市经信委加强盐业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食盐质量安全执法指导监督。

3.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证照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履行“双告知”职责,加强信息沟通、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

三、组织实施

加快理顺部门职能关系,全面实现政企分开。改革后,市、县区政府明确分管领导联系盐业公司,在“淮盐”品牌建设和盐业公司改革创新转型发展、仓贮用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大做强淮安盐业。

五年内,根据食盐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淮安盐业公司协商确定,从现有盐政执法人员选派22人协助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盐安全相关执法工作,选派3人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从事执法及其指导监督工作。市经信委会同淮安盐业公司协商选派2人协助市经信委从事盐业行业管理工作。自201871日起,五年内市财政每年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信委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购买选派的盐政协管人员服务,各县区按市级人均协管服务经费标准执行。五年后,选派的盐政协管人员由盐业公司自行安置。市、县级有关部门的盐业管理、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区政府执行并参照本方案出台本县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实现政企分开,明确部门职责,尽快建立新的盐业监管体制,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县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于2018930日前报市政府备案。

 

淮政办发(2018)4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