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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意见
索 引 号 014289810/2018-00093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淮政办发〔2018〕39号 公开日期 2018-07-03
文  号 淮政办发〔2018〕39号 公开日期 2018-07-03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 键 词 工业企业 资源 综合评价 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机制,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
时效说明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淮政办发〔20183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7143号),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机制,优化产业发展要素资源配置,激励我市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以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单位电耗税收、单位能耗税收、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等为主要评价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机制,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绩效优先。建立以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评价制度,对企业发展绩效作出客观评价。

—;—;客观公正。各县(区)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结果分类,对工业企业绩效作出评价。

—;—;分类施策。各县(区)强化评价结果运用,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坚持正向引导为主,推动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落实反向倒逼措施,倒逼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低效企业转型。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底,各县(区)全面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完成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数据信息归集全覆盖。

—;—;到2020年底,完成对上述3类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全覆盖,基于评价结果的企业精准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机制基本完善。

二、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重点排污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以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单位能耗税收等4项指标为重点的评价指标体系。

2用地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建立以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单位电耗税收等4项指标为重点的评价指标体系。

3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建立以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等5项指标为重点的评价指标体系。

(三)计分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百分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0%、亩均销售收入30%、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10%、单位能耗税收30%

用地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0%、亩均销售收入30%、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10%、单位电耗税收30%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0%、亩均销售收入20%、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10%、单位电耗税收2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30%

2.指标基准值

为既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均参照各县(区)企业上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2倍左右设定。

3.加(减)分项

安全生产: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加2分,通过二级评审加1分,通过三级评审加0.5分。

节能减排:年综合能耗1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10%(含)以上加1分,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为“绿色”,经环保部门认定后可加1分。

发明专利:评价年度内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加1分。

信用示范:获得省级信用示范企业的加1分,获得市级信用示范企业的加0.5分。

减分项由各县(区)自行设定。

4.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数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主要污染物指标企业确无排放的得最高分,即该项权数的1.5倍分值。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再加上加(减)分项即为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企业各指标值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权重+加(减)分项

  各指标基准值

三、评价结果

(一)一般规定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根据相关部门核实上报的数据,计算出各个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对于暂时不适合评价的特殊企业列为“T”类。具体评价分类方法如下:

A类—;—;优先发展类。指资源环境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各县(区)前20%(含)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指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各县(区)20%(不含)—;60%(含)的企业。

C类—;—;监管调控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进行倒逼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各县(区)60%(不含)—;95%(含)的企业。

D类—;—;落后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各县(区)后5%(不含)的企业。

T类—;—;不适合评价类。指水、电、气资源要素供给企业、投产不到2年的新办企业及各县(区)认定不适宜参评的企业。

(二)有关特殊情形的规定

对下列情形,各县(区)应在绩效数据汇总表中予以注明,在进行统一评价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予列入D类。

2.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

3.未完成当年节能减排任务或发生较大环保事故的企业,不予列入A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年中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或者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以及受到30万元以上环保事故罚款处罚的企业,评价时下调一个档次。

4.评价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环保、生产安全、消防事故或1起(含)较大以上环保、生产安全、消防事故的企业,评价时下调一个档次。

5.评价年度内,凡各级政府明确列入去产能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占有土地没有产出的企业,被省级以上环保、安监、质监、国土等部门查处,经市相关责任部门认定后直接列为D类。

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每月进行一次税收、销售、用电数据的采集,其他数据年度汇总,每一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上年度分类(时间为下一年度415日前)。评价结果由各县(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给相关部门及本企业,并向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备,任何部门均不得对外公开发布要切实强化数据信息安全管理,采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与风险评估等多种措施确保涉企评价数据信息安全,对违反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结果应用

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水利、工商、安监、物价、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各县(区)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根据省级部门的相关要求,推动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并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制定出台差别化政策措施,指导各县(区)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各县(区)要把评价结果作为产业政策引导、资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基于企业综合评价数据资源,合理制定有针对性的产业支持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集中资源,大力培育发展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地标产业,合理转移和淘汰不适合继续留在当地发展的低效低端产业,不断提高产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效益。重点围绕运用差别化用能、用水、用地保障、信贷政策、财税政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管理等方面,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的资源配置政策、操作细则,着力实现要素资源合理配、优质配、高效配。

(一)A类企业

1.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2.优先保障用电,优先新增用能指标。

3.优先申报各类扶持项目。

(二)B类企业

1.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

2.保障用电,可新增用能指标;实施有序用电期间给予适度支持。

3.支持申报各类扶持项目。

(三)C类企业

1.在用地方面给予限制,原则上不再提供新增建设用地。

2.实施有序用电期间可作为限电对象;实施区域污染物限排时可作为限排对象。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提高削减要求。

3.要求开展提档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

4.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扶持项目。自愿关停退出可享受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政策。

(四)D类企业

1.禁止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禁止与C类、D类企业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在现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的基础上,争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实施更为灵活的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工业企业节约用能。

3.实施有序用电期间作为限电对象,实施区域污染物限排时作为限排对象,作为全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整治对象。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提高削减要求。

4.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允许开展消除环保、安全、消防隐患,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

5.鼓励D类企业主动关停退出,主动关停退出可享受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政策。

6.环保、安监、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督查、检查力度。

7.取消D类企业参加各项政府性评先评优、申报政府认定命名的荣誉性及政策性项目的资格,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不得再享受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市政府成立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加强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指导县(区)开展评价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制定相应评价办法,形成上下一体的联动推进工作体系。

(二)确保数据准确。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要按照“谁主管、谁归集、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坚持依法统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数据纠错等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的综合评价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区)要把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分解目标任务,落实相关责任。加大监督考核工作力度,制定专项考核工作办法,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对工作不力、影响实施进度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强化宣传指导。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发展,营造优胜劣汰的浓厚发展氛围。

 

附件:1.县(区)可调整部分说明

2.评价指标解释及工作分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区)可调整部分说明

1.评价指标:指标项可增加,但不可减少或改变。

2.指标权重设置:县(区)可自行调整,原权重设置仅供参考。

3.加(减)分项:对于加分项,县(区)只可增加,不可减少;对于减分项,各县(区)自行决定,加分项累计不得超过10分。

4.指标基准值:各县(区)自行设置。

5.评价分类(二)有关特殊情形的规定:内容可增加,但不得减少或改变。

6.结果应用:县(区)可以增加、不得减少和调整

 

附件2

评价指标解释及工作分工

一、指标解释

实缴税金:指企业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占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国税部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的收入。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

总电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用电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排放当量之和。污染物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

二、计算公式

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亩)=销售收入÷占地面积

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单位电耗税收(万元/千瓦时)=实缴税金÷总电耗

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煤)=实缴税金÷总能耗

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万元/当量)=实缴税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三、工作分工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所有指标数据信息,均为单个企业原始数据记录,工作分工见下表。

序号

 

工作分工

1

市发改委

提供工业企业落实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导向,以及区域禁限行业情况等

2

市经信委

负责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县区综合评价工作,提供省市信用示范企业名单,按时完成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报告,定期分析工业企业绩效状况

3

市科技局

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名单,企业研发机构、发明专利申请数、授权数等数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

4

市财政局

针对评价后不同类别的企业,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5

市人社局

提供企业就业人数及参保职工信息数据

6

市国土局

提供企业占地面积、出让年限、供应方式、空间地理信息等;制订土地差别化供给政策、低效利用再开发等后续使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7

市环保局

提供年度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包括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环保信用评级)

8

市统计局

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名称、行业代码)等

9

市物价局

协调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司推进差别化水、电、气价等政策的制定

10

市工商局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等)

11

市安监局

提供企业安全事故数、死亡人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

12

市质监局

提供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企业品牌等信息

13

市商务局

针对评价后的不同类别的企业,制定或鼓励或限制的不同项目引进和招商政策

14

市国税局

提供企业销售收入和国税收入数据

15

市地税局

提供企业地税收入数据,包括地方各类税费

16

市住建局

提供企业的用气情况

17

市水利局

提供企业用水数据、推进实施差别化水价工作

18

淮安供电公司

提供企业用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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