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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索 引 号 014289810/2020-00064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淮政办发〔2020〕19号 公开日期 2020-08-04
文  号 淮政办发〔2020〕19号 公开日期 2020-08-04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 键 词 财政 预算 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内容概述 《淮安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时效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政办发〔202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八届5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财政高质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和《淮安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淮发〔20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绩效目标为手段,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提高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包括政府财政预算绩效、部门整体预算绩效、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过程包括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环节。

    第四条 预算部门(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其它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单位,负责指导各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实行督导考核。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对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实施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研究建立绩效成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成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绩效进行考核。市财政部门要构建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对下级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结构及质量、财政运行监管情况、政府债务规模及风险管控情况、财政运行绩效情况等进行评价或考核。

    第六条  预算部门(单位)职责。预算部门(单位)是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任务,对实施情况开展督导考核。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本部门(单位)、本领域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设置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预算绩效信息;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发挥各方监督职能。人大重点审查监督支出预算、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巡察和专项监督,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组织部门将预算绩效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八条  明确责任主体。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第三章  预算编制阶段绩效管理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预算部门(单位)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政策和新确定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事前绩效评估实行随报、随评、随入库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编报。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预算部门(单位)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编制的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应预算资金预期产出、效益、可持续性和满意度等指标,并尽可能细化量化。绩效目标是预算编报的必备内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资金申请不纳入预算安排。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将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支出率、预算到项目率等作为共性指标纳入预算编报要求。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下达和调整。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督促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预算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纳入预算安排。

    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或下达预算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预算部门(单位)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四章  预算执行阶段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预算部门(单位)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定期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填报。对重大专项、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薄弱的项目开展重点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跟踪监控问效。财政部门选取部分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建立绩效跟踪预警整改机制,通过跟踪评估,严格按项目实际支出进度和绩效情况精准拨款;通过绩效预警和整改,对未达到绩效目标和执行进度要求的项目,及时通报预算部门(单位)实施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对预计年底无法支出的项目资金实施精准清理收回,调整用于重点项目,倒逼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决算前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自评。一是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各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和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二是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项目支出全部纳入绩效自评范围;对下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由预算部门(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预算部门(单位)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形成评价报告。

    预算部门(单位)的自评结果按要求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建立重点评价和绩效自评抽查机制。财政部门要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政策和项目支出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查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六章  成果应用和绩效公开

    第十六条  实施预算绩效“四个挂钩”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预算管理与绩效挂钩制度,实现预算管理精细化。

   (一)事前绩效评估与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挂钩。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组织预算评审或绩效评估的,不得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

   (二)核定项目预算与预算绩效目标挂钩。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预算安排的资金额度应与绩效目标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三)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上年绩效评价好的政策和项目优先保障,对低效、无效的予以削减或取消,根据绩效评价等级相应作以下安排:等级为优秀(评分90-100)的,优先保障;等级为良好(评分80-89)的,据实合理保障;等级为中(评分60-79)的,以评价年度预算的20%予以核减;等级为差(评分59分以下)的,取消或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特殊情况必须保障的,须报经政府研究同意。

   (四)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监控挂钩。严格按项目实际支出进度和绩效情况精准拨款。

    第十七条  实施预算绩效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市级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财政重点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并逐步将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向人大报送预算绩效情况。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相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向人大报送组织和实施预算绩效工作情况,各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十九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制度。政府财政预算绩效和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要纳入高质量跨越发展考核,财政部门要细化考核内容、建立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完善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操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