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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农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索 引 号 014289810/2019-00001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淮政办发〔2019〕28号 公开日期 2019-09-10
文  号 淮政办发〔2019〕28号 公开日期 2019-09-10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关 键 词 非洲猪瘟 防控 通知
内容概述 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
时效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92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着力打好非洲猪瘟防控促生产保供应攻坚战,根据全国、全省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通知如下:

一、压实联防联控责任,落实关键防控措施

(一)提升养殖生物安全水平。重点提升种猪场、大型规模猪场标准化设施水平,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防疫设施设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养殖场(户)不得补栏。推进镇(街道)、村两级防控网格化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监管局、淮安银保监分局等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监管体系,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做好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的工作记录,严厉打击非法委托、非法收运、非法打捞地沟油和使用餐厨废弃物养猪等行为。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监管责任。(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落实重点环节监管。强化疫情传播的重要关口、重点环节的监管。

一要严把生猪检疫监管关。按规定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配备必需的检疫设施设备。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和屠宰企业自检“两项制度”。对环保不达标、动物防疫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不符合规定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负责)

二要严把调运运输监管关。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加快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区域性高温清洗消毒站建设,指导完善车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积极推行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制度。加强跨省引进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落地监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负责)

三要严把经营交易监管关。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督促经营主体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组织抽检监督,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应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处置、开展溯源调查。采购进口生猪产品的应附有合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加强国际运输工具、快件、邮件、跨境电商及携带物、出口生猪产品及宠物食品等相关制品等查验检疫。(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淮安海关等负责)

(四)严格疫情报告和处置。各地要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管理工作,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要求,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对于确诊的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在疫情处置过程中,要科学评估风险,精准确定扑杀范围,对强制扑杀生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综合施策稳定生产,引导绿色健康发展

(五)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保种猪稳基础、保规模稳供应、保安全提能力”的总体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辖区内生猪生产及肉类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坚持疫情防控和生产保供同步抓。维持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维护检疫合格的仔猪和种猪正常调运,将仔猪及冷鲜肉运输纳入“绿色通道”政策范围。支持发展生长周期短、替代性强的家禽产业,确保肉品消费高峰期供应不断档。(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六)优化畜牧产业布局。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对限制区的养殖场(户)要提高防疫和污染治理能力。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生猪生产基地或发展代养合作基地,提升保供能力。(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七)积极发展生猪绿色养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导向,开展部省示范创建,高标准建设一批生猪标准化生态健康示范场。发挥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作用,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突出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治理重点,做好整县推进。培育壮大生猪生产配套服务产业,扶持养殖场(户)和第三方组织建设粪便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三、落实市场调控措施,确保猪肉保供稳价

(八)强化产销对接和冷链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养殖场()优化猪群结构,补充优良后备母猪,动员养殖场(户)及时出栏,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推动猪肉保障供应由“运猪”向“运肉”转变,支持屠宰加工产能向养殖集中区布局,支持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点对点”调运生猪。引导建设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发展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提高终端冷鲜肉品的配送能力。(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九)切实抓好冻猪肉储备和投放。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地方冻猪肉的储备任务,确保库内有充分的储备。根据市场供求和本地区消费状况,合理安排储备肉投放节奏和力度。全面做好猪肉市场调控准备,着力防范市场供应短缺和价格异常波动。保障本地区国庆、春节等重点节点猪肉价格基本稳定,保障集体单位、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的猪肉供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负责)

(十)强化信息引导和技术服务。各地要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市场动态信息。落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加密生猪生产的调查频次,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负责)

四、强化组织支撑保障,提升扶持政策成效

(十一)加强资金政策支持。落实《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农牧〔201932号),扶持生猪生产,有的放矢解决“想养没地养、污染不准养、怕病不敢养、能养没钱养”等问题。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短期贷款贴息、信贷担保支持。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在做好风险评估、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为规模养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支持。金融机构不得对生猪养殖屠宰企业盲目停贷限贷。完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提高保险金额和保险覆盖面。(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机局、市金融监管局、淮安银保监分局等负责)

(十二)加强现代防疫体系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强化基层机构队伍,配备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确保能有效防控和处置重大突发疫病风险。地方财政要保障动物疫病防控、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强化兽医公共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强化畜禽养殖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联动,加快推进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发放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淮安银保监分局等负责)

(十三)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完善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统筹安排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生猪屠宰加工等用地需求。解决规模养殖场发展用地供需矛盾,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化养猪场,地方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十四)严肃追责问责和案件查处。建立条块结合联动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并向社会通报。强化对违规调运、非法屠宰、违法经营、乱抛乱丢病死猪、囤积居奇和串通涨价等不法行为的查处,及时处置举报投诉案件,严厉打击发布或传播不实消息影响市场稳定行为,维护好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