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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索 引 号 014289810/2019-00001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淮政办发〔2019〕26号 公开日期 2019-09-10
文  号 淮政办发〔2019〕26号 公开日期 2019-09-10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关 键 词 劳动模范 待遇 通知
内容概述 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
时效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9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把党和国家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8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待遇通知如下:

一、建立尊崇礼遇制度

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劳模精神丰富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内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激励全市为谱写中国梦淮安篇章不懈奋斗的精神动力。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关心劳模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模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座谈,征求他们对本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再立新功。市以上劳模可以受邀请参加市级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二、建立成长发展机制

当前,淮安正在聚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加需要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注意和优先从劳模中选拔、推荐和聘任干部,推荐和安排劳模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模、先进工作者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和学习。

三、建立走访慰问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应当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劳模。每年春节对市以上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每人每年500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市本级及生态文旅区、工业园区、苏淮高新区劳模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区的劳模慰问金由县区财政负担,下同),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具体发放。

四、建立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省劳模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模,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模荣誉津贴。省劳模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由市、县区工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由劳模所在的市、县区财政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五、建立特殊困难帮扶制度

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劳模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有特殊困难时的补助。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参照以下标准进行发放:①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般困难,按1000-2000元发放;②本人无经济收入导致家庭特别困难,或家庭一般困难且因本人生病住院当年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下的,按3000-4000元发放;③本人无经济收入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且因病住院,或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当年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的,按4000-5000元发放;④本人患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规定的特殊疾病、住院当年自付费用20000元以上的,按6000-10000元发放。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帮扶。

六、建立健康关爱制度

在职劳模身体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工作由劳模所在单位组织并承担费用;退休劳模至少每两年体检一次。未满65周岁的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的体检费用,由劳模所在地同级财政解决,同级工会组织实施。各级工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劳模进行短期疗(休)养,疗(休)养费用在劳模所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七、建立荣誉津贴制度

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市以上企业劳模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市以上农民劳模发放劳模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市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地同级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有条件的单位,可给市以上劳模一次性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交费方式为一次性缴清,由劳模所在单位支付,待劳模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全国劳模100元,省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80元,市劳模60元。

劳模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把劳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劳模工作。要遵循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发挥价值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分级分类、合理适当,落实好劳模待遇。

要完善劳模管理档案,实行劳模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对劳模工作变动、晋升、患重病或亡故等情况要及时变更。要建立劳模考核机制,对不能保持荣誉的劳模,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荣誉称号。

本规定自202011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