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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社会救助 体裁分类 通知
索 引 号 014289810/2019-00001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淮政办发〔2019〕20号 公开日期 2019-07-01
文  号 淮政办发〔2019〕20号 公开日期 2019-07-01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关 键 词 残疾 儿童 康复 救助
内容概述 保障全市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
时效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9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精神,保障全市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

二、救助内容

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有多重残疾的以最需要康复的类别为主;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三、救助机构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支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由市残联商有关部门制定出台。

四、救助标准

1.康复训练:视力康复0.5万元/·年,智力康复1.5万元/·年,听力、言语康复1.6万元/·年,孤独症康复1.8万元/·年,肢体(脑瘫)康复2万元/·年。

2.辅助器具适配:按照《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857号)文件规定执行。

3.人工耳蜗手术:按照中残联、省残联制定的救助办法执行。

五、救助经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

六、救助程序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县区残联(社会事业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县区残联(社会事业局)按照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将残疾儿童转介到有关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相应服务。对在外地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按规定做好异地康复转介工作,及时给予救助。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或外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结算方法和结算周期,由县区残联(社会事业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七、康复服务规范

定点康复机构的服务规范,由市残联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出台。

八、有关要求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级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衔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

各级残联组织负责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规范开展疑似儿童的残疾类别评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教育部门负责为康复后经法定教育评估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20201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2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