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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意见
索 引 号 014289810/2019-00001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淮政办发〔2019〕18号 公开日期 2019-06-17
文  号 淮政办发〔2019〕18号 公开日期 2019-06-17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试行)
关 键 词 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 发展 意见
内容概述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时效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试行)


淮政办发〔2019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淮安产业转型升级,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183号)规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我市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更好服务我市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私募基金指在我市注册,通过向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等增值服务的非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或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指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为管理运作私募基金而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第二条 积极招引私募基金。加大对境内外知名或专业私募基金的招商力度,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依法依规在我市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并合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对新设立的私募基金,给予开办资金补贴。其标准按照实际到账资金规模(扣除市、县区产业基金出资部分)5‰给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由私募基金注册地财政负责兑现。

第四条 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办公用房,房租费用由私募基金注册地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五条 对获得市重点产业基金出资的私募基金,投资淮安项目给予奖励。其投资淮安项目超过市重点产业基金对该基金实际出资额时,高于市重点产业基金出资额度1倍不足2倍的,将市重点产业基金中政府所得收益的8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高于出资额度2倍(含)以上的,将市重点产业基金中政府所得收益10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 对在我市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淮安项目(主要指投向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的优质企业和重大项目)产生亏损的给予一定补偿。按照私募基金实际投资额亏损部分的20%由市财政和投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对私募基金予以补偿。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涉及的补贴、奖励和补偿资金,单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的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七条 私募基金退出时,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第八条 大力招引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高端人才按我市“淮上英才计划”中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第九条建立私募基金机构对接服务机制。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市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扶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税务局、人才办等部门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税收缴纳、人才引进、项目对接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十条 本意见由淮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31

(此件公开发布)